市府办发〔2011〕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设立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专项资金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按知识产权事业的拓展和市级财政收入增长逐年递增。   第四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资助及奖励,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用 途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资助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和注册,传统文化和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传承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二)优秀知识产权奖励;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咨询工作;   (四)知识产权战略研究、综合协调工作;   (五)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六)专利行政执法建设及专利案件办理和专利维权工作;   (七)知识产权对外交流、考察、调研工作;   (八)知识产权信息网站和服务平台建设,设备、设施及运行维护;   (九)知识产权工作奖励;   (十)其他知识产权工作及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资助范围: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向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申请并已受理的发明专利;   (三)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   (四)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   (五)其他确需资助的知识产权事业。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符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资助的,应在获得专利授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确定进入受理国家或地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资助的,应在申请登记、受理或注册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三)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和产业化资助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得知识产权授权且权属明确无争议,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有效;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   3.在我市实施即纳税关系在我市,且产业化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4.具备实施转化或产业化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基本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专利申请一次性资助标准:   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2400元/件,非职务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18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资助金额为600元/件;   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10000元/件,向港、澳、台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金额为5000元/件。同一件申请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同一项专利既在国内申请又向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申请的,可以同时享受两种资助政策。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一次性资助标准:   地理标志:1—3万元/件;   植物新品种权:2000元/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600元/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2000元/件。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4月份、10月份集中受理两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的资助申请;提前一年受理下一年度的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资助申请(详见六盘水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资助的,申请人可由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统一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资助的,中央、省驻市及市直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县(特区、区)企事业单位向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申报,经县(特区、区)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向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知识产权的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专利类、地理标志类、植物新品种权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住所地居住证明;申请地理标志资助是其他组织的,提供所在组织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专利(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申请资助的,提供受理国或港、澳、台地区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地理标志申请、登记或注册资助,还需提供完整的地理标志申请材料一套,同时报送电子档;   (五)市知识产权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第(四)项外均各需一式两份,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   第十三条 申请知识产权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资助的,申请人应填写《六盘水市知识产权实施及产业化项目申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权属证明;   (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证明;   (三)实施转让或许可的专利技术项目需提供专利转让或许可实施合同备案证明;   (四)市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资助项目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如因客观原因需调整合同内容或延长完成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需写出书面报告,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后,由承担单位与市知识产权局签订补充合同或合同调整备忘录。   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致使项目无法完成的,由承担单位写出终止项目合同书面申请,报经市知识产权局批准,终止该项目;因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视情况收回全部或部分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按合同要求完成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项目验收申请。市知识产权局按照合同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项目立项、评审、实施及验收的文件、材料,分别由市知识产权局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管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驰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贵州省专利金奖、贵州省外观设计金奖、贵州省著名商标奖,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贵州省优秀专利奖、贵州省外观设计优秀奖;六盘水市专利奖、六盘水市知名商标奖、六盘水市地理标志奖、六盘水市植物新品种奖,各一次性奖励2万元,市级奖励每届每项评奖名额不超过5个。   同时获得多个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九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知识产权奖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申报评奖前已被授予专利权、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被认定为六盘水市知名商标;   (二)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该项目已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已实施并具有巨大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该项目未获得过国家级或省级相同奖励;   (五)专利、商标、质监、农业等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报办法:   对我市荣获国家和省知识产权奖的单位或个人,凭国家或省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荣誉(认证)证书直接向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   市知识产权奖的具体申报评选办法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一条 表彰奖励:   (一)市知识产权奖属市政府奖,每两年集中评选、奖励一次;   (二)市知识产权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市知识产权奖的评选、表彰、授奖工作,由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八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采用无偿资助方式,以当年安排的资金额度为限,用完为止,如有节余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专项资金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一经查实,除全额退回资金,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外,并终生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六盘水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府办发〔200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