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现将《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0113/001e3741a2cc0e989cd80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