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第3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公司)、个体开办的商场从事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开办者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后,可组织商户入场租赁柜台从事经营,但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租赁柜台等标示招牌。”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购销活动,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交易登记后方可从事购销交易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三)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四)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60日”。   二、《拉萨市液化石油气站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1、第四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设立液化石油气站,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前,须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基建及其他手续;液化石油气站竣工,经市市政市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按规定领取有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拉萨市市区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第三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市环卫局”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拉萨市暂住人口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十五条。   五、《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拉萨市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拉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老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老城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工商、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3、第四条中的“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修旧如旧、不改变原貌’原则”修改为“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改变原貌’原则”。   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文物局”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