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各局委: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超预算审批及邀请招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市发改部门下达投资计划,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进行的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预算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发改、建设部门共同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有关部门,审核建议方案。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报市委常委会议批准后,向社会公告,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   第四条 经批准的设计预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市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标准,没有超过投资预算10%的,由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审查决定;超过投资预算10%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理由应合理充分;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监察、发改、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设应当严格依法实施公开招标投标,确需申请邀请招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市发改、建设等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方案;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   (四)市发改部门按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予以落实。   第七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工程建设项目市本级报建费缓减免审批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费,原则上一律不予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费确因特殊情况需市本级缓减免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项目业主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市政府协管财政工作的秘书长召集有关部门,逐项目研究,登记造册列表,形成完整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核;   (三)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决定,原则上每季度研究一次。   第四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