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布日期:2010-11-01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01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
关于印发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馆店业价格秩序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13 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〇 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规范咸宁市城区旅店业价格秩序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旅店业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经营者价格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店业价格是指旅店经营者依其住宿设施为旅客(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旅店业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旅社、度假村、星级农庄、农家乐、招待所、俱乐部、大厦、中心等。
第四条 旅店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定价。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价格的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主要有定调价程序管理制度、价格折扣制度、价格通知制度、内部价格监督检查制度等。
第六条 旅店价格应当遵循按质论价原则,实行优质优价,保持合理质量差价。同等规模非星级旅店价格不得高于星级旅店价格。鼓励创建星级旅游饭店。星级旅店之间应保持合理级别差价,低级别旅店价格不得高于高级别旅店的价格。
第七条 旅店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服从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八条 旅店经营者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
第九条 明码标价的标价形式,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第十条 对旅店业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被监测单位有义务提供相关数据,不得瞒报或不报。
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进行处罚。
(一)不明码标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四)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五)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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