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房管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分配、配租对象的公示和审核等工作;市监察局负责配租对象的抽查和举报查处及配租过程的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配租对象收入标准的认定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工作;各区房管局负责配租对象的资格审查、入户调查核实、配租对象的评分、配租对象的确定、投诉事件的核实以及配租过程的协调服务等工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配租对象的入户调查和动态管理工作;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城区低保家庭;   (二)无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本数)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   (二)《城市低保证》、家庭收入证明;   (三)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四)现住房证明或无房证明;   申请人有法定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人员参与申请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申请人的配租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在各区房管局领取《十堰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表上的相关内容,并到社区、街办、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加盖公章的部门应对审查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二)申请人将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报送区房管局,区房管局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社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入户调查。   (三)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后有异议的,区房管局再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提出异议的举报人。经公示与再次核实后无异议的,将资料报市房管局。   (四)市房管局审核资料并加盖公章,对资料有疑问的,由区房管局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五)经市房管局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市房管局在《十堰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查无实据的,作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并确定申请人的配租户型标准。   第七条 廉租住房配租程序:   (一)市房管局根据拟配租房源数量和每个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按比例将房源数量和房号下达给各区房管局,作为区房管局确定配租人数的依据。   (二)区房管局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租对象,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将评分结果及相应的资格顺序号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申请人对评分结果有异议的,由区房管局进行核实并重新确定申请人的得分情况和资格顺序号。   (三)区房管局根据申请人的配租资格顺序号确定配租人数,配租人数与房源数量一致。符合配租条件但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靠后、没有配租到住房的申请人,将作为轮候对象等待新房源。   (四)申请人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依次选择房号,所选户型标准与其配租户型标准一致。   (五)各区房管局将配租对象的配租房号及户型标准上报市房管局,经市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六)申请人在入住前应与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签订《十堰城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八条 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评分标准(最高得分为100分):   (一)住房困难程度评分标准(以房屋产权面积为准,最高得分30分)   1、无房户计30分;   2、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下的计20分;   3、现人均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的计15分;   4、现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的计10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二)按家庭人均月收入评分(最高得分30分)   1、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享受城镇低保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家庭计20分;   2、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的,另加10分。   (三)按户口在十堰城区年限评分(最高得分25分)   申请家庭户主或配偶的户口(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在十堰城区超过30年的计25分;超过20年不足30年的计20分,超过10年不足20年的计15分,不足10年的计10分。   上述所称“超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四)按家庭成员组成结构评分(最高得分6分)   申请家庭成员为一代的计2分,每增加一代人加2分。   计算家庭成员结构时,必须是申请人的直系亲属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且户口在十堰市城区,并与申请人实际居住在一起。   (五)有特殊贡献家庭的计分标准(最高得分5分)   家庭成员为烈士遗属或因革命战争、卫国战争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5分。   家庭成员中有曾经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或有军队离退休人员、现役军人、转业复员军人的,或有因公导致1-6级伤残的,每户计2分。   申请家庭中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照最高分计算,不重复计分。   (六)属于鳏、寡、孤,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每户计4分。   第九条 资格顺序号的确定:   申请人的资格顺序号依据第八条的评分结果,按照得分高低进行确定。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时,则按照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进行比较,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者更多的,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提前:   (一)少数民族家庭。   (二)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三)家庭成员中有以下三类残疾人的:双目失明、智力障碍、四肢残疾的(需提供家庭成员的《残疾证》)。   当申请人的得分相同,通过以上方式仍不能确定其资格顺序号的排序时,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廉租住房户型分配原则:   家庭成员为两人(属于夫妻关系或其中一人为其子女、且年龄在10周岁以下的)或两人以下的,配租35平方米左右的一室户型;家庭成员为两人,其中一人为异性子女、且年龄超过10周岁的,可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三人以上(含三人)的家庭配租50平方米左右的两室户型。   第十一条 申请人具备配租资格、按照资格顺序号的排序能够选择房号而不接受实物配租的,市房管局可取消其实物配租资格,并在5日内书面通知该申请人,且一年内不再接受该申请人的实物配租申请。该套住房由其它申请人按资格顺序号依次替补。   第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其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过本市低保家庭收入标准;或在承租廉租住房期间,又购买或通过其它方式获得产权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由市房管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租赁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或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以上的。   (三)承租人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利用廉租住房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改变承租的廉租住房房屋结构或有其它损坏房屋行为的。   (六)有其它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个人,由市房管局责令其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并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房管局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承租人拒不退回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它好处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有其它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