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亳政〔201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自然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市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市传播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同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为促进我市与市外、境外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取得重大成就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创新奖。重大科技创新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者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亳州晚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5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创新奖由市长签署。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规定;重大科技创新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27日市政府发布的《亳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