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商务部赋予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有关总部、武警总部、中央企业设立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五条 国际招标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第六条 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法人(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师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   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   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   (六)近三年没有受到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注册登记时间、组织机构设置、人员信息及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的情况综述);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项目一览表(附表一)及下列材料:   1、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2、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五)政府采购项目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一览表(附表二)及下列材料:   1、政府采购资格证书;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合同(协议);   3、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   4、中标结果通知书。   (六)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有关材料: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于申报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日内做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审意见及初审合格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条 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之条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商务部赋予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并进行公告,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资格年审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审核时向商务部提出乙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后,其等级晋升为乙级。   1、注册资金达到800万元人民币的;   2、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第十二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审核时向商务部提出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后,其等级晋升为甲级。   1、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乙级、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且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   第十三条 晋升为乙级或甲级的国际招标机构与通过资格审核的国际招标机构一并公告。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资格年度审核   第十五条 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每两年对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一次资格审核(以下称"资格年审")。自获得国际招标资格之日起至申请资格年审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不参加当次资格年审。   第十六条 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资格年审当年的2月1日至10日登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系统,对系统自动提取的年度审核项目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并提交地方、部门机电办进行初步审核。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于3月1日至10日通过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申报系统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七条 国际招标机构符合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一并符合第(四)项的,资格年审予以通过:   (一)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或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15%;   (二)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或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10%;   (三)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6000万美元,或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60个,或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2%;   (四)未受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   第十八条 国际招标机构参加资格年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但是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但符合第(二)项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但符合第(三)项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二)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但符合第(三)项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三)甲级国际招标机构国际招标项目质疑有效项目两年累计超过8个,降为乙级;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国际招标项目质疑有效项目两年累计超过7个,降为预乙级。   第十九条 国际招标机构年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资格年审不予通过,但是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年度资格审核标准:   (一)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未达到6000万美元的;   (二)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未达到60个的;   (三)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未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2%的;   (四)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国际招标项目质疑有效项目两年累计超过6个的。   第二十条 国际招标机构年审时逾期不参加资格年审的或参加资格年审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当次资格年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一条 国际招标机构在资格年审对应年度内受到国际招标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满足升级条件的不予升级,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年审。   国际招标机构在资格年审对应年度内受到国务院其他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在资格年审时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年审。   第二十二条 国际招标机构在资格年审时无国际招标业绩的,取消国际招标资质。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对通过资格年审的国际招标机构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资格年审的国际招标机构自当次资格年审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国际招标业务,已经备案的项目除外。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国际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商务部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格证书正本、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际招标机构应当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册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对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审批系统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正。   第二十八条 国际招标机构发生破产或解散的,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国际招标资格自动失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国际招标业务或取消国际招标资格:   (一)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采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或在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中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   (二)未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文件审核专家审核的,或无正当理由拒绝采纳招标文件审核专家意见的;   (三)修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质疑问题或澄清要求未按规定进行答复的;   (五)未经备案擅自使用综合评价法,或在最低评标价法项目中部分采用综合评价法的;   (六)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未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评标专家的;   (七)网上公示结果与评标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   (八)未按规定对投标人提出的评标结果质疑问题进行答复,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质疑调查工作的;   (九)因招标机构过失,质疑项目的处理结果为招标无效或变更中标人的,一年累计四次及以上或两年内累计六次及以上的;   (十)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际招标资格:   (一) 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的;   (二) 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 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协助其虚假投标的;   (四)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材料的;   (五) 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有效质疑指全部或部分因招标机构过错导致变更原评标结果的质疑。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年 月 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