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终止申报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布日期:2010-11-23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立法草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1-23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正文
为规范保健食品终止申报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如下:
一、 拟终止申报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变更、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填写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
二、 国产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报受理产品注册申请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进口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审查意见,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进行审核。理由充分的,予以终止。
三、 产品终止申报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未予批准产品的有关要求,退回原申报资料中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 申报产品因有关原因正在被调查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的,以及已得出“建议不予批准”的技术审评结论的,不得予以终止。
五、 对准予终止申报的产品,相关经办机构应登记备案。
附表:1.国产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
2.进口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
附表1 国产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
申请人 产品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联系方式
终止原因 (可附页)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 进口保健食品终止申报申请表
申请人 产品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联系方式
终止原因 (可附页)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境内申报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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