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查和许可指南(征求意见稿)
公布日期:2010-10-08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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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 立法草案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0-08
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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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关于“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的规定,指导和规范地方环保部门对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以下简称“处理资格”)企业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本指南。
二、一般规定
1、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集中处理制度。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规划应当作为审批处理资格的重要依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限于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产品。
处理未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他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申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包括临时名录)。
3、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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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4、本指南针对列入《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而制定。
三、许可条件
处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1、基本场地要求
中东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10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指处理废电器电子产品的操作区域和贮存区域,不包括深加工区、行政办公场所、道路以及绿地等其他与直接处理电器电子产品无关区域)的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处理企业的总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的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仅处理含阴极射线管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等)的,设计处理能力不低于5000吨/年,厂区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生产加工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2、贮存场地
(1)具有用于贮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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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物)的贮存场地。
(2)贮存场地的容量应不低于日处理能力的10倍。
(3)贮存场地周边应设置围栏以利于监控货物和人员的进出。
(4)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的水泥硬化地面。
(5)贮存场地应具有可防止废液或废油类等液体积存、泄漏的排水和污水收集系统。
(6)位于室外的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止雨淋的遮盖措施,如安装防雨棚等。
(7)贮存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应当分区贮存。各分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标明贮存物的名称、贮存时间、注意事项等。如阴极射线管显示器电视机应当单独分区贮存并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防止碰撞和散落。
(8)贮存场地附近不得有明火或热源,如焚烧炉、蒸汽管道、加热盘管等。
3、处理场地
(1)具有用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专用处理场地。
(2)处理场地应位于室内,具有防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水泥硬化地面。
(3)具有对处理场地地面的冲洗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或废油等液体物质的截流、收集设施和油水分离设施。
(4)处理场地应当分区。不同类型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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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区域处理。各处理区域之间应有明显的界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提示性标志和操作流程图,有潜在危险的处理区应设置警示标志。各处理区应分别配备现场CCTV监控设备。
4、处理设备
(1)基本要求
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电视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清洗干净;处理液晶显示器电视机的,应当将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并清洗干净。
处理电冰箱的,应当用专用设备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全部抽提,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或容器中。
处理房间空调器的,应当用专用设备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全部抽提,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或容器中。
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锥、屏玻璃分离并清洗干净;处理液晶显示器微型计算机的,应当将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并清洗干净。
(2)设备要求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理设备(见附1)。手工拆解处理流水线应装有可反映实时拆解情况的电子自动计数装置。涉及拆解小型电器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如电路板、汞开关等)的,应具有负压工作台。
5、污染防治设施
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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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具体监测指标参见附2)。
污水排放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中新建企业的一级排放标准执行;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必须达到GB 8978中污水排放的三级标准。废气排放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执行;采用焚烧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的设施或设备废气排放应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中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噪声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GB 12348)中的二类标准执行。
(二)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
1、具有运输车辆,车厢周围有栏板等防散落及遮雨布等防雨措施。
2、具有能够搬运较重物品的设备,如叉车等。
3、具有压缩、打包的设备,如打包机等。
4、具有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的专用容器,特别要具有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如压缩机等)、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如废酸等)的专用容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整齐存放在统一规格的铁筐或其它牢固且易于识别内装物品的容器中,每个容器上应当贴有标识其内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重量等基本特征的标签。拆解产物应当整齐存放在容器中,同种拆解产物的容器应当一致。需要多层存放的,应当配置牢固的分层存放架,并将容器整齐存放在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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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计量设备。具有量程30吨以上与电脑联网的电子地磅,能够自动记录并打印每批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进出量。计量设备应当设置于厂区所有进出口处以及贮存区域的进出口处。计量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计量设备过磅时间不得与CCTV监视录像带记录的时间相差超过3分钟以上。
6、中央监控设备。具有与电脑联网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及中控室。下列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视系统:厂区所有进出口处(须能清楚辨识人员及车辆进出)、地磅及磅秤、处理设备与处理生产线(包含待处理区)、贮存区、处理区域、可能产生污染区域(含制冷剂抽取区、荧光粉吸取及粉碎分选等作业区)、其它许可机关指定的范围。设置的视频监视系统应能连续录下24小时作业情形,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每一监视画面所录下影带不得有时间间隔,其录像画面的录像间隔时间至少以1秒1画面为原则。视频监视画面在任何时间均以4个分割为原则,视频内容应为彩色视频,并包含日期及时间显示,视频必须清晰,并可清楚看见物体、人员外形轮廓,以能达到辨识相关作业人员及作业状况为原则。夜间厂区出入口处摄影范围须有足够的光源(或增设红外线照摄器)以供辨识,若厂方在夜间进行拆解处理作业时,其处理设备投入口及处理线的镜头应当有足够的光源以供画面辨识。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7、具有专用电表。对各专用处理设施应分别配置专用电表。
8、具有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配置相应的应急救援和处理设施,如灭火器等,并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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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具有环境监测、分析的设备及人员。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定期对排入大气和水体中的污染物以及厂界噪声及附近敏感点进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应当与有监测资质的单位签订的委托监测合同。
10、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服装、防尘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如从事阴极射线管锥屏玻璃分离设备操作的工人,应当配戴防尘口罩、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
1、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1)应当设立样品室,对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经处理后所有的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及其不能自行处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须有样品或者照片用于存放或展示;
(2)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如电路板、电池以及一些无利用价值的残余物等,应制定并组织实施妥善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如签订合同委托给具有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利用或者处置;
(3)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压缩机、电动机、电线电缆等应交由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
(4)对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能妥善处理的,应当交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企业进行处理,如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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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含汞电池,含汞灯管,汞开关,含多氯联苯(PCB)的电容器,废机油,印刷线路板、彩色电视机阴极射线管锥玻璃;处理阴极射线管产生的荧光粉、粉尘及失效的吸附剂、废液、污泥及废渣;等等;
(5)电冰箱保温层的聚氨酯硬质发泡材料应交由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的单位进行利用、焚烧或者填埋。
(6)涉及湿法或化学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废液、污泥、粉尘和清洗残渣等,应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处置。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管理系统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记载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贮存、拆解处理的数量和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拆解产物(包括最终拆解物)的类别、重量或者数量和去向。相关资料应当保存3年。并通过国家统一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拆解处理记录报表,拆解产物(包括最终废弃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有关要求另行制定并发布。
3、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处理企业可参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6号)编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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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企业具有至少3名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至少各1名。
2、负责安全的专业人员应由处理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制定安全操作管理手册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参加过一次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
四、申请
1、申请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为“许可机关”)申请处理资格。
2、处理企业应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附3)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附4)。申请材料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
五、受理和审批
1、受理。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2、审批。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提出申请的处理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企业”)是否具备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授予处理资格,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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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审。审查期间,许可机关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技术和设备、环境监测和安全等相关知识。专家组中至少有1名为省级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专家组长应当具有高级职称,10年以上固体废物管理经验。
4、公示。经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的,许可机关应当对拟授予处理资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
(1)在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示;
(2)在许可机关网站上公示;
(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公示方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公示要求的其他方式,向许可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许可机关对公众意见较大的申请企业,应当组织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许可机关认为必要时,应当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附5):
(1)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2)处理设施地址;
(3)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4)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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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计处理能力;
(6)处理资格的有效期限;
(7)处理资格的颁发日期和证书编号。
6、申请企业取得处理资格后,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附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备要求
注:“*”为所申请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的处理设备
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核心部件或组成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3)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4)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3) 或4)两项要求中的一项
5)具有锥屏玻璃清洗设备,如超声清洗机。
*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如处理合同。
1
废弃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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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核心部件或组成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1
废弃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电视机
液晶显示器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类。
*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2
废弃电冰箱
/
制冷剂、润滑油以及聚氨酯泡沫塑料
4)采取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冰箱保温层时,应具有专用负压密闭设备
1)具有将制冷系统中的制冷剂和润滑油抽提的专用设备。
*
2)具有存放制冷剂的密闭压力钢瓶或装置。
*
3
废弃房间空调器
/
制冷剂、润滑油
3)具有存放润滑油的密闭容器。
*
1)具有锥屏玻璃分离或锥玻璃拣出设备或装置,如CRT切割机。
*
4
废弃微型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2)具备防止含铅玻璃散落的措施,如带有围堰的作业区域、作业区域地面平整等使含铅玻璃易于收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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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核心部件或组成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3)采用干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荧光粉收集装置,如粉尘抽取装置。
4)采用湿法进行处理的,应具有废水回收处理装置。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3) 和4)两项要求中的一项
5)具有锥屏玻璃清洗设备,如超声清洗机。
*
6)不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将含铅玻璃交由有能力利用的玻壳厂或其他企业处理的证明,如处理合同。
阴极射线管(CRT)显示器计算机
阴极射线管显示器
7)自行利用铅玻璃的,应具有铅提取设备或装置;或联合冶炼设备或装置;或将锥玻璃加工成资源化产品的设备。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满足6) 或7)两项要求中的一项;如根据7)项要求自行利用铅玻璃的,满足此项所列任意一种设施或装置即可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带有液晶显示器的计算机
液晶显示器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类。
*
1)具有背光灯的拆除装置或设备,如带有抽风系统、尾气净化装置的负压工作台。
*
2)具有液晶分离设备或装置,如带有废水循环利用的超声清洗设备。
*
4
废弃微型计算机
笔记本电脑或一体机
液晶显示器
3)具有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设备或装置,如热冲击设备或装置使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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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产品类别 类 型 核心部件或组成 具 体 设 备 要 求 备 注
1)采用火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装置运行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的热处理设备。
2)采用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能够将铅、铜、金提取出来的,符合相关污染控制要求的湿法处理装置。
3)采用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元器件拆解以及电路板破碎、分选以回收铅、铜等金属的机械处理装置。
4)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污泥处理方案或利用设施。
5)涉及湿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备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如设置围堰或底部做防渗处理等措施。
5
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房间空调器、洗衣机或微型计算机
电路板
6)涉及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应具有电路板分离产生的环氧树脂等非金属材料利用的设备或装置;或环氧树脂处置设施,如填埋或焚烧。
*根据所用处理工艺,须具备相应的设备或装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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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 理 方 式
主 要 污 染 物
介 质
1
阴极射线管干法处理
铅、粉尘
大气
2
阴极射线管湿法处理
铅、镉、镍
水体
3
聚氨酯泡沫塑料的处理
粉尘
大气
4
液晶显示器背光灯的拆除
汞
大气
5
液晶分离(湿法处理)
汞
水体
6
液晶显示器面板玻璃与有机薄膜分离
粉尘、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7
电路板火法处理的
二噁英、铜、铅、锑、、锡、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8
电路板湿法处理的
pH、锑、铜、铅、砷、铬、铍、镉、锡
水体
9
电路板机械方法处理电路板的
铜、锡、铅
大气
10
电路板处理产生的非金属材料热处理
二噁英、锑
大气
11
电线电缆焚烧
二噁英、铅、苯系物、酚类、挥发性卤代烃
大气
12
开关,灯管拆除处理
汞
大气
13
镍镉电池处理
粉尘、镉
大气
14
铅酸蓄电池处理
铅、pH
大气、水体
15
锂电池处理
pH
水体
16
含PCB的电容器处理
多氯联苯
水体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主要污染物
2、废水排放处除应当监测上述特征污染物外,还应当监测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
3、对表中未列明的情形,应当根据处理产品类型,生产工艺及污染物特征情况进行监测。 — 29 —
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
附二:
— 30 —
附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 (章)
申请原因:1、新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
2、改建或者扩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
3、增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
4、其他 □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发证机关受理人
受理日期
受理意见 受 理 □ 退 回 □
申请者声明:我声明,据我所知,本申请书及有关附带资料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正确的。
法人代表姓名: 签 字:
日 期: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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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法人名称(中文):
法人名称(英文):
住所: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
县(区) 镇 街 号
邮编:
(企业法人章)
注册资本(百万):
固定资产投资(百万):
资本组成: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电话:
传真:
法人代表:
(章)
手机:
电子邮箱:
管理人员
(人)
高 工
(人)
工程师
(人)
技术人员
(人)
操作工
(人)
申
请
单
位
基
本
资
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邮编:
厂区面积: m2
生产加工区面积: m2
年加工能力: 吨
场地性质:租赁 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 ) 其他
处
理
厂
(场)
建设日期:
运行日期:
身份证号:
电子邮箱: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手机:
名 称
每月预计处理量
每月最大处理量
1.CRT电视机
1200台
1500台
2. ……
3.
4.
5.
处
理
对
象
6.
— 32 —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与设备清单
※填写主要处理设施或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详细规格参数(包括尺寸、处理能力等),并粘附处理设施或设备的照片
编号
名 称
数 量
详细规格
1
CRT显示器锥屏分离设备
1台
加热带加热分离;
处理能力:10台/分钟;
功率:2kw。
……
三、处理工艺流程说明
※对不同处理对象,详细说明处理工艺流程,并附工艺流程图
四、污染防治设施与设备清单
※填写主要污染防治设施或设备的名称、数量及详细规格参数,并粘附处理设施或设备的照片
— 33 —
五、污染防治设施与设备:污染防治措施说明及工艺流程图
六、处理产物、残余物的处理、处置或再利用方式说明
七、计量与监控设备
※计量设备的详细参数并附照片及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24小时连续监控,监控记录至少保留1个月,详细说明监控设备的数量并附监控点位置图
八、消防与安全设备
※详细的消防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及使用方法,并附照片
※详细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名称、数量、规格及使用方法,并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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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环境监测计划
※如果为委托监测,请在下方横线上填写受托方的名称
十、场地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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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证明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新建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环境影响评价验收报告复印件。
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
6、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
二、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的证明材料
1、处理企业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地点;各处理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排污口位置的位置等)。
4、贮存场地、分类贮存区的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各分类区占地面积、贮存物品名称及相应的防护设施等信息。
5、处理场地区域分布的说明及相应区域的照片,说明包括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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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占地面积、用途及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
6、处理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7、详细描述处理工艺及操作要求,包括工艺流程图和文字说明等信息。
8、主要处理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9、主要处理设备所处理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10、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11、噪声监测报告复印件。
12、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的所涵盖信息的文字说明及截图照片。
三、具有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的证明材料
1、详细说明不能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产物和残余物的名称、类别、形态、危险特性、数量。
2、所委托处理的企业的名称、处理类别、处理数量。
3、所委托处理的企业的合同复印件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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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样品室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处理产品、产物、残余物及不能自行处理的元(器)件、(零)部件等信息。
四、具有与所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及其他设备的证明材料
1、运输车辆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2、运输车辆牌照证明复印件。
3、场内搬运设备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4、包装工具的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5、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拆解产物的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存放含液体物质的零部件、电池、电容器以及腐蚀性液体的专用容器的照片及文字说明。
6、电子地磅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包括地磅数量、量程、场区分布情况等信息。
7、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说明包括监控设备的详细参数、设备数量、监控点位置、存储介质容量及保存期限等情况。
8、专业电表检验合格证书复印件、照片及文字说明。
9、详细描述日常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废弃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日常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企业自行监测的,应有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实验室及人员资质,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10、详细描述作业过程中按照国家对劳动安全和人体健康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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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要求为操作工人提供的防护措施。
11、详细描述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
12、详细描述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
五、人员规定的证明材料
1、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与申请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3、与所处理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操作手册。
4、详细描述人员培训制度。处理企业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类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3)火灾或爆炸的应对;(4)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5、负责环保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培训考试的合格证复印件。
附五: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证书
编 号: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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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处理设施地址:
核准经营方式: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
主要处理设施、设备及运行参数:
设计处理能力:
有效期限:
发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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