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分类通关改革,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海关出口货物领域和部分海关进口货物领域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试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   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三、出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全国海关全面开展;进口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试点在上海、南京、青岛、黄埔海关开展。   四、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五、海关对自愿申请开展报关单证自行暂存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集中代存的报关企业进行审核评估,并对企业单证保管的硬件设施和单证管理制度进行实地验收。企业必须有满足纸质单证档案保管要求的专用场所和设施,配备计算机和软件用于单证理单和档案管理,并制订报关单证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   六、海关对单证暂存企业的报关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企业暂存单证保管库房的安全性、理单归档的及时性、纸质单证档案的完整性、所存单证内容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等。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2.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的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管理,保障报关单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分类通关作业模式,经海关批准免于现场递交并由企业暂行保管的法定单证,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分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暂存”和报关企业“集中代存”两种类型。   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并经认证后可在以下范围内开展报关单证企业暂存:   (一)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自行暂存在企业注册地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第四条 报关单证企业暂存管理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适用及归档范围   第五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包括:不涉及许可证件、不涉及征税、减免税且无需查验的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认为不适宜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除外。   第六条 以下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应列入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归档范围:   (一)海关已接受申报并放行(货物放行)结关的,盖有申报单位印章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二)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手写联;   (三)随附的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提(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的正本或复印件;   (四)代理报关委托书;   (五)海关根据有关规定需要企业暂存的其它有关单证。   第三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存放要求及保管期限   第七条 暂存企业须有专门设施集中存放报关单证,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第八条 暂存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单证一经入库,不得更换。企业单证管理人员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培训后上岗。   第九条 企业暂存的报关单证应自办结完海关手续之日起保存5年。   第四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理单及归档   第十条 暂存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单,建立报关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理单时应使用海关指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理单后的报关单证应以每册50份单证整理造册,册面上应注明年份、册号、理单号、保管期限(附件1),并打印《理单清单》(附件2)一式3份,一份作为册内首页,一份单独整理装订保管,一份定期装订成册,报送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一条 主管地海关定期向单证暂存企业发送相关放行结关的报关单清单,企业对照实际存档单证检查归档单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反馈。   第十二条 海关应对企业暂存单证的及时性、完整性情况实施实地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达1万份及以上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必须每年对其单证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年入库报关单量未达1万份的暂存企业,主管地海关应不定期实施抽查。检查和抽查以实地为主,核查所存单证的完整性、与海关电子数据的一致性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   第十三条 未经主管地海关批准,暂存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暂存的报关单证及其信息。需查阅、复印和借阅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海关系统需查阅的,应向单证暂存主管地海关的单证管理部门提交《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附件3),经审核同意后,凭单证管理部门出据的《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通知单》(附件4)及本人有效证件到企业查阅相关单证,企业应积极配合。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需查询由代理报关企业集中代存的本单位报关单证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查阅人有效证件,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后,到代存企业查阅本单位相关单证,代存企业应积极配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代理人要求调阅被代理企业相关报关单证的,还应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但不得调阅非委托单位的报关单证。   司法机关、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等如需查阅的,须持本单位介绍信、法律文书、本人有效证件,经主管地海关法制部门批准后,由该关单证管理部门协同前往企业查阅相关单证。   (二)需复印的,须符合以上对查阅单位的有关要求,并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该部门通知企业交单。企业收到该部门《企业暂存报关单证交单通知单》(附件5)后于规定时间内,按照无纸通关事后交单有关要求到相关海关办理交单手续,并留存相关报关单证复印件。收到已理单相关单证后,经该关单证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审核、批准后,提供加盖印章的单证复印件。   (三)借阅,仅限于主管地海关内部有关部门。需借阅部门应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经本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该单证管理部门通知企业交单,企业收到该部门《企业暂存报关单证交单通知单》,按要求到相关海关办理交单手续,并留存报关单证复印件。   借阅期间,借阅部门不得对报关单证进行涂改、撤换或损坏,应保持原单的完整与清洁,并按期归还报关单证。企业单证管理人员应办理有关单证借阅的退还手续,经检查完整无损后方能进行归档。   第六章 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移交及销毁   第十四条 对于企业递交已放行结关的报关单电子数据更改或删除申请的,不论海关审批结果如何,原报关单证由企业暂存改为移交主管地海关,由海关重新理单存档。对于已移交主管地海关的暂存单证,企业在撤出原报关单证时,应在册内理单清单上做出备注说明。企业留存报关单证复印件和经海关审批的删改单申请复印件。   第十五条 如遇企业被停止开展单证暂存业务或者企业经营状况恶化等不适宜继续进行单证暂存的情况,需要批量移交企业暂存报关单证的,经主管地海关批准,企业暂存报关单证改为海关保存,由主管地海关负责按照报关单证的管理年限进行专门保管。   第十六条 对已超过保存期限的报关单证,企业应填写《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附件6),向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海关批准,由企业送到当地保密局指定地点予以销毁。单独造册的《理单清单》和《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应永久保存。销毁时,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派人共同监销,并在《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上签字备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单证暂存企业如有遗失、伪造、变造单证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调阅、复印、贩卖单证信息等行为,影响海关监管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档案安全管理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调整其管理类别或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企业进行单证暂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报关单证档案册面样式(略)   2、理单清单(略)   3、xx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申请单(略)   4、xx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调阅通知单(略)   5、xx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交单通知单(略)   6、xx海关企业暂存报关单证销毁登记单(略)   附件2:   报关单证企业自行暂存和集中代存准入条件和验收标准(试行)   一、企业准入条件   (一)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自行暂存在注册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试点海关范围内A类及以上类别报关企业申请并经注册地海关认证和验收后,可暂存其代理的注册地在本关区(指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海关)范围内的A类及以上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须代理报关企业与被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订代理协议)在报关企业主管地海关申报的报关单证。   二、企业验收标准   (一)专用保管场所及设施   报关单证须有专门库房或封闭区域集中存放,应装有防盗门和铁栅栏窗,配备灭火器具,符合防火、防盗、防鼠(虫)及防潮等要求。   (二)专用计算机管理   配备专用计算机,使用海关指定理单管理系统完成理单操作,建立报关单单证海关编号与档案号对应关系。在报关单证档案日常管理中应采用计算机技术,并妥善保管有关电子数据。   (三)专人管理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证的理单、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企业单证管理人员备案及其变更须经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培训后上岗。   (四)专项制度   企业应遵循“规范管理、方便使用、保证安全”原则,制订企业内部适用的海关报关单证暂存管理规定,在企业暂存单证的理单、归档、调阅、移交、销毁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相关管理规定须报主管地海关单证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