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6月30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市场调控能力,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保障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从多渠道征集,按特定用途使用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朝阳城市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并有销售、营业、收费等项收入的单位(包括中直、省直企业事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但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和个人、市直驻市区外企业,均为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坚持广泛征收,合理负担,专款专用,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日常工作,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决定。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 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从事其他产品生产的工业企业,按其销售额的1‰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不含商品房),按投资额的5‰统一向建设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商品房按照规划建筑面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价格调节基金,标准为:一类地段6元/平方米,二类地段5元/平方米,三类地段4元/平方米,四类地段3元/平方米。对市直在县(市)的建设项目,按上述标准委托有关部门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年底向项目所在县(市)按征收额的50%返还。   第八条 从事商贸业、服务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下列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一) 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二)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汽车配件经销、机动车维修等运输服务业的,按营业额的5‰征收;   (三)从事建筑装修的,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   (四)宾馆、招待所、旅店,按经营收入额的10%征收;   (五)饭店、茶楼、咖啡厅、药店、保健品商店、盈利性医疗单位、诊所、游泳馆、电子游戏厅、网吧、歌厅、舞厅,台球、保龄球、洗浴桑拿、美容美发、照相录相各业,按纳税额的10%征收;   (六)各类中介机构,按收费额的5‰征收;   (七)私立学校、各类长短期培训班等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1.5%征收;   (八)从事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及其他服务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九)从事其他商贸业、经营性收费等第三产业的,按其营业收入的2‰征收。   第九条 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按其收费总额的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条 国家定价的产品价格(含收费项目)调定价后,按调定价增益额的10%向受益单位一次性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一条 按市物价部门上缴财政罚没款总额30%的标准,由市财政核拨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时,市财政应从预算内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作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三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征收,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也可委托市国税、地税、财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审计、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代为征收。代为征收的,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与代征单位协商一致后,建立书面委托关系,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减免   第十四条 除国家、省明令减免和市政府批准减免项目外,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和有关代征部门要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缴。   价格调节基金减免权限和批准程序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幼教、敬老院和非盈利医疗单位,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六条 对亏损企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第四章 价格调节基金管理   第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突发性暴涨暴跌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化解价格风险;扶持副食品生产,平抑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安定人民生活;调控物价指数,改善经济发展环境。   第十八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拨付。   第十九条 审计、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财务监督和业务监督,发现拒缴、漏缴价格调节基金的,应通过监督检查手段予以追缴、补征;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拨付的价格调节基金要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并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代征部门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可按实际入库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对市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实行目标基数管理,每年的征收基数由市政府确定,超当年基数部分,代征手续费可适当提高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到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账户,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支付给代征部门。   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一线工作人员加班费、误餐费、通讯费、交通补助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可按征收总额10%提取管理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及时向政府报告价格调节基金的征管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征收、缴纳价格调节基金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给予表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双塔区、龙城区不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其平抑市场物价、保证市场供应等需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朝政发〔2002〕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