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业经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丹东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华人、国际友人以及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丹东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友好关系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热心支持和资助我市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捐助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在我市实际投资超过1000万美元,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来丹投资的客商在丹工作生活6年以上,且所投资的企业经营良好、具有一定规模的;   (六)为我市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和设备,或帮助我市培训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价值的建议、提供重要信息,被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设立丹东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推荐、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对外开放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外经贸局、市公安局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四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收到推荐材料后召集评委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具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荣誉市民应邀参加本市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时,享有贵宾礼遇。   (二)荣誉市民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会议;市人民政府定期听取荣誉市民关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和意见。   (三)荣誉市民在我市工作、活动及生活,有关部门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六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第七条 荣誉市民实行动态管理,授予时效一般为3年。每3年开展一次荣誉市民推荐评选活动。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