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
公布日期:2010-07-29施行日期: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7-29
施行日期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正文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工作,提高透明度,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现将我国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规定如下:
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程序
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
(二)初步核实数根据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算数进行基准化调整,形成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实数。
(三)最终核实数根据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实数进行基准化调整,形成各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数。
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发布形式
(一)初步核算数在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公布。
(二)初步核实数在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初步核实数发布后30天内完成并以国家统计局公告形式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年度国内生产总值最终核实数发布后30天内完成并以国家统计局公告形式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国内生产总值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而对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并以国家统计局公告形式发布。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以往与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和数据发布程序有关的各项规定若与本规定有冲突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负责解释。
国家统计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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