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的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的决定   (2010年4月28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淮南市司法机关追究错案责任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