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近段时期,在长江沿线连续发生多起船舶超载运输引起的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命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遏止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扭转水上安全形势严峻局面,结合上海世博会水上安保需要,我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开始,在长江沿线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违规航行专项整治活动方案》的要求细化本单位的专项整治方案,确保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有序开展。请各单位于6月28日前将此次活动方案、联络人及联系方式报部海事局(传真:010—65293269,电话:010—65292297邮箱:yangshanli@msa.gov.cn)。   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周密布置,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不断总结经验和做法,确保整治活动取得成效。   三、本次活动涉及其它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的,相关机构要积极配合参加整治活动的开展,并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   四、部海事局近期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督查专项整治活动开展情况,对超载严重地区进行重点督查。   五、部海事局将对活动中行动不力、把关不严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一、整治目的   全面落实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责任,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超载运输行为,积极改善通航环境、规范通航秩序,增强船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最大限度遏止运输船舶超载行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稳定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促进水上交通运输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做好“三个服务”的要求,切实履行水上安全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全面落实“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安全畅通、有效监管、优质服务”工作方针,强化现场执法管理,确保水上安全形势稳定,为实现水运事业安全、清洁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整治对象   在长江宜昌以下水域及其支流水域、上海黄浦江、京杭运河有超载行为的运输船舶,以及航行于长江或拟进入长江或拟进入上海世博安保管辖水域的运输船舶为重点整治对象。全国其他水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开展相关活动。   四、组织机构   部海事局成立以陈爱平常务副局长为组长,曹德胜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见附件1),下设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部海事局通航处)。   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使各项工作落实到部门,分工到人,切实落实责任。   五、活动时间   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参加单位   上海、江苏、长江海事局,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等11个单位参与本次联动执法活动。   七、整治形式   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在部海事局的领导下,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标准,采用源头管理、中间堵截、目的港查处的方式,全线联动,从严从重打击长江沿线运输船舶超载行为,对违规航运企业及船主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船舶、船员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保持对超载运输船舶打击的高压态势,营造安全运输的良好氛围。   八、主要措施   (一)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超载船舶的源头管理,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船舶超载以及船员人证不符、船舶证书不齐等违法行为;拟进入上海世博安保管辖水域的运输船舶要符合《2010年上海世博会船舶专项安全检查及船舶签证管理办法》要求;航行于长江或拟进入长江的砂石运输船舶实施航次签证。海事管理机构在源头管理中如发现超载船舶,应立即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各签证点不得给予未经纠正违法行为的超载船办理出港签证。如发现应该签证但未办理签证的船舶,签证地海事机构应将情况立即通知沿线海事管理机构。   (二)活动期间各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检查线(点),相邻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设立联合检查线(点),对过往船舶实施现场检查,检查线(点)的位置应覆盖本次活动所涉及的主要长江干流水域及鄱阳湖、洞庭湖等水域。整治活动结束后,可不再设专门检查线(点)。   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直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为止。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规,建立相应检查工作程序和强制卸载方案(航行长江或拟进入长江的严重超载船标准:船长小于40米,干舷不足200毫米;船长大于40米,干舷不足300毫米;不进入长江的船舶的严重超载标准由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对其他超载行为,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   各海事管理机构对超载船舶实施处罚后应及时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签注,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防止船舶弃证逃避处罚重新办理新证行为。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到港船舶的检查。各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合作,要求进港船舶必须通报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到港船舶发现存在超载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后方可办理进港签证。对违规接卸超载船舶的码头经营人要给予通报,违规接卸超过两次以上的,请将相关情况上报部海事局。   (四)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锚地、集散地水域锚(停)泊的超载船的集中整治;落实对超载船舶卸载场地和强制卸载方案。水上过驳点的管理视同出发港和目的港。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此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与日前交通运输部与水利部联合开展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活动结合进行,以有效遏制违法采砂活动。   (六)各海事管理机构应设立打击超载运输船舶专项整治活动专线电话,鼓励和欢迎举报,对核实的举报单位或个人可进行适当物质奖励。   九、处理原则   在开展整治活动中,各海事管理机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发现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分别处理:   (一)对于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船舶,应当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二)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无载重线标识的船舶,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对无条件当场勘划的,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检机构,要求其在相关港口限期勘划,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检机构应当加强督查落实并及时反馈信息至原检查海事管理机构。   (三)对于船舶配员不足或人证不符的违法行为,必须责令其配齐船员后方可放行。   (四)对超载船舶的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予以从严从重处罚。但对于船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不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于违反规定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责任船员,以及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因强制卸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超载船舶承担。   十、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任务和职责,配齐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工具。   (二)各单位应抓好宣传工作。要运用各种载体,多种形式、多个层面进行,把安全宣传贯穿于统一整治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在对社会的宣传方面,要积极策划,以船舶检查工作过程和查处违法案例为重点宣传内容,通过组织中央媒体、行业媒体和各地方媒体深入现场报道,宣传船舶超载的危害和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对于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取得影像、文字资料,及时组织媒体跟进,做好深度报道。在系统内部,要把统一整治活动的意义、主要内容、检查方法等传达到基层单位,使之在执行中不出现偏差。各海事管理机构基层站、点,要把宣传工作落实到每艘船舶、每个装卸点、码头,让广大船员船民了解整治活动的政策、措施和意义,使其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只有依法经营,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经营理念,促进水运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参加现场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按规定着装、亮证检查并使用礼貌用语。对一时不理解的行政相对人要耐心解释,以理服人,防止发生激烈对抗行为。   (四)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在本次统一整治活动开始前,将活动的目的、要求、内容、步骤以及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困难,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同时,在本次活动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公安部门配合参加现场执法活动。对于不遵守安全作业规定的货主、码头、装卸站(点),可建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相关港口经营资质,并建议地方政府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五)坚持违法必纠、纠罚并举原则,从重从严,不得以罚代纠。对违法船舶和人员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执行有关处罚规定,按法定程序办理,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手续完备、文书规范。   (六)在本次活动中,各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有效监管网络,以达到联动执法的效果。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超载船舶,各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限期纠正的缺陷要进行跟踪直到有效落实。   各相关船检机构要严格依据现有船舶规范进行检验,严格执行有关船舶载重线的检验规定,严把船舶检验关;在整治期间,应主动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有关船舶检验复核、鉴定工作。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督促有关码头、装卸点严格按照船舶核定载重线所对应的载重量为船舶装载货物,不得为不具备适航条件的船舶配载货物。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不接受处罚以及弃证逃逸的船舶要及时发出协查通知书,收到协查通知书的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核实,并对其严肃处理。   各海事管理机构要建立超载运输船舶数据库和黑名单制度,对发现的超载运输船舶一律输入数据库,两次以上超载被查的,应列入黑名单,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列入黑名单的船舶进行重点跟踪和严格检查。   (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地海事管理机构无法解决并需通报目的港或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协助执法的,应填写《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联动执法协查表》(附件2),并将协查表传真至相关海事管理机构、抄报部海事局,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处置违法行为,并将处置结果反馈原检查地海事管理机构。   (八)严肃处理海事管理机构内部的不作为行为。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或发现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直接责任人员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单位要对连续发生超载船舶沉没事故的辖区海事管理机构基层站点在系统内进行通报。   (九)及时上报相关活动信息。各单位应于每日12时前按照《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统计报表》(见附件3)格式将上一日开展情况报部海事局,重大情况可随时上报。   附件:   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略)   2、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执法协查表(略)   3、长江沿线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统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