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作为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推动继承与创新,走有甘肃特色的中医药发展之路,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坚持中西医并重,把中医药与西医药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继承与创新的辩证统一,既保持特色优势又积极利用现代科技;坚持统筹兼顾,推进中医药在中医机构、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和乡村全面发展,促使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协调发展;坚持发挥政府扶持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共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完善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   (三)加强各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按照国家《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积极争取和认真实施市级以上重点中医医院和县级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增强服务功能,突出中医药特色。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办好所属公立中医医院,积极开展名院、名科建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综合医院等级评审指标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制。在综合医院设立中医科、中药房,中医床位不低于总床位的5%。建立西医科室与中医科室协作机制,推行中医人员到西医临床科室会诊查房制度,将西医科室中药消耗量、中医治疗人数等纳入考核指标。   (五)推进农村和城市社区中医药工作。全面开展中医药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每个市州要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县市区要建立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配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基本中医诊疗设备。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要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医师。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大力开展中医药服务项目,努力增加中医门诊人次,提高中药使用数量和中医药治疗收入。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使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七)积极开展中医药预防保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保健机构要将中医药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各级中医医院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努力开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在重大疾病预测预防、疾病康复、亚健康干预、优生优育、运动保健、托老保健等领域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三、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   (八)加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建设力度。扶持和培育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中医药专(学)科,努力建成一定数量的国家级、省级及市级重点中医药专(学)科,形成专业门类齐全、层次分布合理、服务优势明显、规模效益较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重点中医药专(学)科群体。   (九)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有条件的医院要加强中药制剂室建设,努力建成符合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制剂室,积极研发和使用院内中药制剂。鼓励和支持符合规定的中药制剂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委托加工或调剂使用。   (十)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每年推广若干项成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进乡村、进社区,努力使全省乡村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更多的专业人员掌握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开展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工作。按照国家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的相关规定,制定我省医疗机构中医药特色评价办法,及时统计、监测和通报中医药特色指标情况,促进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突出中医药特色。   四、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强化中医药院校教育。中医药院校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中医药专业为主体,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优化学科和专业设置,强化中医药基础理论教学和实践技能培养,积极探索和实践符合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支持有条件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创建中医药专业博士学位授予点。鼓励中等中医药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中医药中等职业教育。加大中医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力度。推进中医药院校与医药机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   (十三)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依托中医药院校和中医医院,建设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通过组织轮训、脱产学习等方式,大力倡导“中医学经典、西医学中医”活动。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师承教育,建立临床中医药人才培养导师制度,支持和奖励名老中医药人员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   (十四)积极促进各类中医药人才成长。省、市两级中医医疗机构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培养、引进一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形成科学合理的中医药人才梯队。县级中医医疗机构要以提高中医药临床疗效为目标,坚持在职进修、自学和跟师学习相结合,加强现有中医药人员的培训。要积极探索为乡村、城市社区定向培养中医药人才的办法和形式,鼓励基层中医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探索中医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的途径和办法。在乡村医生管理中注意聘用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各级综合医院每年要培养和引进符合条件的中医药人才。   (十五)完善中医药人才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中医药人才成长特点,改进和完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评价标准,注重实际,鼓励创新。建立中医药人才激励机制,继续开展评选甘肃省名中医与乡村名中医活动,调动各个层次中医药人员的积极性。   五、促进中医药继承和创新。   (十六)挖掘整理中医药医籍和名老中医学术成果。开展省内中医药古籍普查登记,建立综合信息数据库和珍贵古籍名录,进行整理、出版、研究和利用。整理近代省内名医医案,研究其学术思想、技术方法和诊疗经验。做好国家和省级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   (十七)加强中医药科研体系建设。积极改善省级中医药研究机构条件,支持具备条件的省内高校建设中医药实验中心和重点学科实验室。重视扩大具有较强中医药创新能力的中医医疗机构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优势,鼓励中药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推动产学研组团发展,形成科教研联盟,努力提高我省中医药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水平。   (十八)加快中医药科技平台建设。整合中医药科技创新资源,集聚省内外相关领域的科研力量,重点提高中医药原创性研究能力,积极创建条件,争取将省级中医医疗机构建成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力争到2020年,建成具有稳定中医药研究方向的重点研究室和实验室,全面提升中医临床和基础研究能力。   (十九)积极开展中医药防治疾病研究。加强中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研究和中医诊疗设备的研制。积极开展恶性肿瘤、肺系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艾滋病、结核病、肝病等重大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力争在若干常见病、多发病、疑难病诊治规律的研究中取得一批有影响的成果。加大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力度,认真做好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开发工作。   六、推动中药资源优势向产业开发转化。   (二十)促进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坚持注重品牌、提升品质、扩大品种、持续利用的原则,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建设中药资源监测和信息网络。要打造陇药品牌,保持和提高当归、黄芪、党参、大黄、甘草等中药材在全国的主产区地位。加强珍稀野生资源保护,支持野生药材家种家养,扶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一批省级野生中药材濒危资源保护区和抚育区,建立稳定的采集基地,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开展野生中药材濒危资源人工种植(养殖)研究,迅速实现人工繁育利用。   (二十一)建立和完善中药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甘肃)基地建设,建设国家级、省级药物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快中药技术创新和药物研发平台建设,提升研发水平,加大中药新品种和中成药二次开发研究力度,推动中(藏)药保护、研究及产业化协调发展,增强我省特色中成药和民族医药产业的竞争力。建立以定西、陇南为主产区的现代中药原料产业科技示范园区,以兰州为主研发区的现代中药科技创新示范园区,以兰州为主生产区的现代中成药产业示范园区和以兰州、陇西为主集散地的现代医药商贸示范园区,制定有利于中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促进中药企业资源、人才、技术有机结合。支持企业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研制安全、有效、可控的创新药物,加强名医名方开发及名优中成药的再次开发,形成中药“名品牌”,全面提升国家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甘肃)基地的集约化水平与集成创新能力。   (二十二)加强中药质量监管。加大中药监督抽验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等违法犯罪活动。改善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贮存保管条件,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确保中药质量安全。   七、加快民族医药发展。   (二十三)积极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加强藏医、蒙医为主的民族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开展藏医药、蒙医药等特色诊疗技术及单验方等整理研究,筛选推广一批藏医药、蒙医药等适宜技术。加强藏医、蒙医教育,重视民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藏蒙医药师承教育,完善藏医药、蒙医药从业人员准入制度,提高藏医、蒙医医药人员素质。加强甘肃中医学院藏医学院建设。推进藏医药、蒙医药科研工作,支持藏医药、蒙医药文献整理出版工作。   继续做好藏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支持药品研发企业和社会力量挖掘、研究、开发藏医药及其保健品。加强珍稀野生藏药资源保护,对濒危野生藏药资源进行人工种植(养殖)研究。   八、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积极推进中医药文化建设。各级中医医院要在办院理念、人才队伍、就医环境、建筑风格、诊疗服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弘扬岐伯文化,宣传皇甫谧文化品牌,深入开展敦煌医学和武威汉代医简研究,努力打造甘肃中医药文化品牌。要注重中医药宣传与科学普及,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中医药疗效;通过制作科普录像、开展科普讲座、印制科普读物,普及中医药知识。   (二十五)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积极支持省内中医药机构和人员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广泛联系,鼓励有条件的中医机构和人员在境外兴办中医药经营实体和开展中医药服务,发展中药出口贸易,拓展国际市场。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要积极吸引利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共同进行中医药研究与开发。   九、健全和完善发展中医药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各市州及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能,配备专职人员,依法加强对中医药的行业管理,促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要注重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领域防病治病的作用,加大对卫生机构开展中医药工作的监督力度。   (二十七)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和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要提高公立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中医科床位的补助标准,达到综合医院床位补助的1?5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适时合理确定和提高中医医疗服务收费项目、价格,体现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落实中医药在医疗保障和基本药物实施中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地产中药材的使用。   (二十八)依法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和《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医药诊疗标准与技术规范,使中医诊疗活动标准化、规范化。依法加强对中医药机构和人员的准入与监管,坚决查处虚假违法中医医疗广告。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完善中医药专利审查标准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制定我省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