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主管局、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更好地发挥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2010年本市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去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本市部分企业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本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把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抓手,推动企业与劳动者就工资标准、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增进了双方相互理解,有效地维护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10年,国内外经济形势仍然比较复杂,国际金融危机对劳动关系的负面影响仍然存在。同时,本市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还不够广,协商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因此,要继续深入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已建立协商机制的,应当巩固协商成果,丰富协商内容;尚未建立协商机制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谋发展,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   二、认真完成2010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   今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2010年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考核指标和考核统计等事项的通知》(沪府办[2010]4号),把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推进力度。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下移工作重心,更好地发挥街道、乡镇的作用,认真完成考核目标(各区县考核目标见附件1)。   各区县要按照规定的统计口径,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工资集体协议覆盖劳动者人数的统计,以2010年末区县所属企业、区县内无主管企业已签订且在有效期内的工资集体协议所覆盖劳动者人数为准,已签订的集体合同附有工资专项协议的,也纳入统计范围。统计数据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总工会会审后,应于每月5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见附件2),于每季末后一个月的5日前填写《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见附件3),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   三、着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   要在进一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的同时,着力提升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性,推动企业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工资管理的重要程序,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要把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作为推进重点,督促这些企业通过建立协商机制,减少劳动关系不和谐的因素。要把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又容易引发争议的工资增长、工资支付、劳动定额、福利待遇等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通过协商预防和解决争议。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生产经营遇到一定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完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同时,要在推动单个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同时,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四、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宣传   要努力培养一批熟悉法律、精通政策、善于协商的专业队伍,参与或指导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为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质量奠定基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将共同组织培训,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应当根据实际,做好专业队伍的组织和培训工作。   要加强宣传引导,总结和推广本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经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将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较好、实效性较强的企业进行表彰。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及企业(集团)公司和局(产业)工会要认真总结典型经验,积极组织申报。   五、进一步完善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企业(集团)公司和局(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并结合对工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指导企业提高协商内容的针对性。对于企业或职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是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需要进行协调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协调处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适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对本区域劳动争议情况进行梳理,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企业列为重点推进对象。   各区县总工会和局(产业)工会要正确处理好保障职工权益与促进企业发展的关系,积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发展。要指导企业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较多的企业工会,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并将发生争议较多的事项作为协商的重点内容。对企业拒绝或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要及时与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协商代表,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各区县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各企业(集团)公司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关心职工,使广大职工共同分享企业发展成果。要督促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主动提出协商要求。同时,要积极响应工会提出的协商要约。   附件:   1、上海市2010年区县工资集体协商考核目标(略)   2、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月度情况表(略)   3、上海市工资集体协商季度情况表(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