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遏止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意见》)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各项规章制度   各地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意见》的规定,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9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保廉工作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政策贯彻落实的意见》(甬党办〔2009〕22号)精神,进行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查找已制订出台的规章制度与《意见》的要求是否一致,对与《意见》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应进行修订。对修订及今后新出台的招投标相关规章制度,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事先征求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和市监察局等单位的意见。对《意见》下发以来已实施招标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从2009年5月1日至8月31日),要对照“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1)进行自查并如实填写。市本级项目由市级履行行政监管职能的招投标监管部门(机构)填写,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填写。9月20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及自查表送交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联系人:高庆林,电话:87187107),由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严格执行《意见》规定,切实加强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严格招标投标条件和程序。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推进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严格监管招投标当事人认真执行招投标各阶段有关法定时限的规定,严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关。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文件、合同联合备案制度。政府投资重大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涉及特殊情况,应由市、县(市)区政府依法组织协调;其他各部门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违反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决定。   (二)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审核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严格控制资格预审和综合评估法,积极推行资格后审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要严把评标(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的确定和专业构成核准关,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切实加强对评标工作的监管。推行国家两个《标准文件》,实现招标投标规则统一,市级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使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类统一表式”。   (三)加强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宁波地域专家分库)建设。修改完善《宁波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实施细则》,整合全市专家资源,并配合省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工作。评标专家应通过设在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家抽取终端随机抽取。市和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应当加强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专家抽取终端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四)加强招投标环节风险控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把关,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设备的暂估价,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有明确关于价格风险控制的专门条款。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和违约惩罚条款,控制合同双方建材采购的价格风险。   (五)建立健全诚信体系。积极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浙发改法规〔2008〕172号文件的要求,首先在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实现与市信用平台联网。加强对招投标当事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对《意见》第十六条所列串通投标情形的认定和查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规定,及时将处罚决定抄送本级公共资源交管办,在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曝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在全市范围内互联互通、互认共用。   (六)推进招投标环节政务(事务)公开。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交易办理机构应将监管办理制度、操作流程、审核标准、条件和要求、承诺时限等内容在平台现场、本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标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中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   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由监察机关、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具体负责协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今年10月底前,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市发改委、市建委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行政监察的职能,市公共资源交管办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核的职能,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监督的职能。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确保《意见》相关精神落到实处。   附件:1.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情况自查表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   二○○九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