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   现将《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    乌海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深化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对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三条 乌海市各级政府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风行风评议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促进和谐乌海的构建。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开门纳言,开门评议,开门整改的评议评价方式;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纠风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乌海市行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都要结合本单位、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根据我市政风行风建设重点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确定不同部门和行业每个评议周期的重点评议内容。   第八条 除评议市本级政府部门外,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每年还要指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部分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及部分公用事业单位作为我市的重点评议对象,开展直接评议。各区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本级确定评议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评议范围,确定评议重点,并普遍开展对基层站所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每年应该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社会各界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确定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方式。围绕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及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等方面内容,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第三章 评议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法。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按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   第十一条 当年确定被评议单位较多时,可根据评议对象的工作职能性质分为行政执法、经济综合管理、公用事业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分类施评。   第十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为一年一个周期,也可视情况调整为两年一个周期,于4月开始,11月结束。评议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筹备,宣传发动。建立工作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宣传发动群众;被评单位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政务运行或办事程序、标准,服务承诺事项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等。   (二)开展评议,征集意见。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等各种途径和载体,采用走访、座谈、发放征求意见函、委托社会机构协助调查、政府纠风办及其他组织和部门帮助查找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评议工作的总原则是查找行业作风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以利于整顿和改进。   (三)组织民主测评,综合评定结果。通过区分不同类别评议对象,开展综合测评,并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情况,对各单位得出最终的考核评价结果。   (四)公布评议结果,报告评议工作。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市政府组织召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结果通报会议公布评议结果,必要时将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开展情况及结果。   (五)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整改。被评议单位针对评议中查找出来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整改工作。整改情况、整改结果要及时向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评议代表和社会各界群众通报;暂时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期限。   (六)跟踪检查,完善工作。市政府纠风办公室将针对评议中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被评议单位和部门的工作整改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综合评议成绩的参考。   第十三条 未列入全市民主评议政风行风重点范围的部门和行业,也要参照该评议办法并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组织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综合评价的方法   第十四条 对被评议单位的综合评价采取民主测评与日常工作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五条 对被评议单位综合评议结果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被评议单位的直接管理服务对象测评情况(可采用服务对象当场测评、召开管理服务对象座谈会点评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50%)   (二)社会群众代表的测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社会调查等方式,参评人员应不少于100人);(10%)   (三)测评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10%)   (四)机关干部、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召开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大会的方式开展测评,参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和部门干部职工在册人数的80%);(10%)   (五)社会特邀监督员、新闻工作者的测评情况(可采用当场测评、召开座谈会点评等方式);(5%)   (六)各区对口部门的测评情况(由各区提供测评结果);(5%)   (七)社会群众对该单位的信访反映被查实的情况(综合市纪委举报中心、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政府纠风办以及“政风行风热线”直接受理的信访举报和反映);(5%)   (八)市政府纠风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工作考评的情况。(5%)   第十六条 上述(一)(二)(三)(四)(五)的测评分值主要按照不满意的多少计算。   第五章 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对各部门和行业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综合评价结果实行按分值高低排序。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靠前的单位,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该单位及单位负责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十九条 对综合评议结果差的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适当组织处理,并于次年纳入重点评议单位。   第二十条 每年评议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纠风办要将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同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实绩考核办公室,并建议将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实绩考核内容。   第六章 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积极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政府要为评议工作提供必要工作条件。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主管机关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区两级纠风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评议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在市政府纠风办公室指导下,可自行确定重点评议单位,自行确定评议方法、评价体系,大胆探索和创新。   第七章 评议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被评单位严禁用不正当手段拉票买票;严禁弄虚作假,编造评议资料;严禁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评议代表及其他参与民主测评和考评的人员严禁接受被评单位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安排的娱乐活动、吃请和旅游考察等;严禁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编造、隐藏或违规销毁民主测评和考评资料;严禁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严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议单位违反规定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较差或最差单位,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