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政府 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吴政发〔2009〕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 《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吴忠市国土资源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构建国土资源共同管理责任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五)本年度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六)国土资源议案、提案、建议办理情况。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各类土地(耕地、园地、林地、设施农业、养殖业等)利用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征地补偿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农用地流转等情况; (五)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发生的重大国土资源纠纷调处情况。 第三条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告国土资源工作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执法监察情况; (五)国土资源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第四条 发生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破坏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