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政办发〔2009〕60号      榆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榆林市城区早夜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早夜市管理,更好地发挥早夜市在搞活流通、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中的作用,保持城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规范早夜市经营秩序,根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心城区内从事早夜市及在早夜市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早夜市是指在指定的地段、规定的时间,从事餐饮、小商品和农副产品经营为主的场所。   早夜市分专业早夜市和临时早夜市。专业早夜市是指利用城市空闲地,专门从事早夜市经营的场所。临时早夜市是指无固定场地,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的早夜市。   临时早夜市分集中早夜市和出店早夜市。   第四条 在城区内从事早夜市摊点,应当取得工商、卫生、建设部门的许可和市综合执法局批准,在市综合执法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严禁在非指定区域摆摊设点。   在道路分级管理办法确定的严禁街、城市风貌保护区内及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门前禁止开办早夜市。   第五条 专业早夜市不限定经营时间;其他早市出市不早于5时,收市不迟于7:30;集中夜市出市不早于19时,收市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出店夜市,周边有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9时,收市时间不迟于24时;周边无居住区的,出市时间不早于18时,收市时间不迟于次日凌晨2时。   第六条 早夜市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妨碍道路交通、行人及消防安全;   (二)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七条 早夜市摊点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就餐桌椅应按指定地点摆放,不得随意增设;   (二)从事早夜市经营的摊点,应当铺设防油布垫,不得有油污污染路面;   (三)经营者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做到衣着整齐、卫生,持证上岗,文明经营;   (四)早夜市经营者应当设置标志牌,实行挂牌经营,便于监督管理;   (五)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出市、收市。收市后,应当将所有经营设备全部清理,确保摊位及周围卫生清洁,随收摊随清理,做到摊撤地净;   (六)早夜市经营者和开办单位应确保经营场所的供排水设施完好,垃圾收集、清运设备和措施到位,不得乱倒污水和乱丢杂物;   (七)早夜市饮食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消毒处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环保餐具;   (八)食品、饮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禁出售腐烂变质等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九)早夜市出售的商品应当统一标明品种、单价,并在醒目的位置悬挂。   第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市城建局负责早夜市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并协助经营者做好自来水、排污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和环卫设施的配备;   (二)市、榆阳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早夜市摊点的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达到规范标准;   (三)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早夜市摊点的规划建设;负责对无证经营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负责早夜市摊点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乱泼乱倒、损毁绿地、行道树等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榆林市工商局榆阳分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早夜市经营者注册登记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开办早夜市实行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管理的原则。   第十条 早夜市开办者因变更负责人或迁移、合并、分立、撤消等,需改变登记注册事项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城区早夜市摊点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安置城区下岗职工、低保户、残疾人等居民。   第十二条 早夜市经营者使用的烧烤炉具及其他餐饮炉具均应使用电、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不得原煤散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油烟污染。   第十三条 早夜市开办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占道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长期或季节性在早夜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开办者申请办理固定摊位证。   早夜市管理单位开办的早夜市,可以向经营者出租摊位,签订出租协议。   第十五条 根据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的需要,夜市的设置地点需要调整的,各经营摊点应当服从、配合。   第十六条 早夜市设置标准由市综合执法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早夜市开办者或者经营者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早夜市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