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郴州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筹集使用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根据《郴州市政府债务管理试行办法》(郴政办发〔2008〕13号)、《郴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郴政办发〔2009〕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债务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主体。本办法筹集的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原则上用于市本级政府债务偿还。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作为市本级政府依法防范债务风险的准备资金。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偿债准备金按年初政府债务余额的5%-15%筹集。 第二章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国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85%作为偿债准备金; (二)由市财政部门从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防洪保安资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三)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以其自有资金按照借款余额的3%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15%(无收益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除外); (四)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有收益(指税后收益)的,自产生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10%缴纳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余额的85%; (五)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若含上解收入、成本费用和税金等,则按剔除后的净收入确定计提基数进行筹集; (六)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非本级财政拨款收入总额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 (七)将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政府调节基金转作偿债准备金; (八)由市财政部门从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结余中提取20%作为偿债准备金。其中,2009年从2008年12月31日之前的历年结余中提取,2010年始从上年度当年结余中提取; (九)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上述(三)、(四)项规定的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约定履行政府债务偿还义务后,市财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该单位缴纳的偿债准备金。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采取年初预筹、年后清算的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清算完毕,并按清算结果调整有关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和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市会计核算中心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七条 下列项目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 (一)教育系统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收费; (二)民政系统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 (三)其他经市政府批准免予筹集偿债准备金的特定项目。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支付或垫付通过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的不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对未经审核、批准或要求负债单位自求平衡的市本级负债项目,偿债准备金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十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市财政部门每年应向市政府报送偿债准备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管理、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