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及部、省属驻邵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O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规范、理顺产权交易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关系,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依法依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邵阳市的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有企业包括各级各类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行政单位包含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包含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国有资产需要处置时,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国资委 )是全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邵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机构,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 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 (以下简称产权交易中心)是经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业从事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其他公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是实施邵阳市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机构。?? 第二章 国有产权转让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包括经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除国有行政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易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的特殊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出让)的交易方式外,其余必须采取公开拍卖,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第九条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上统一实行“进场交易”制度,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是加强国有资产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转让国有资产、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第十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政府土地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资产外,全市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下列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资产产权的交易,原则上要在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内公开进行,由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按程序实施交易活动。? 1 .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转让;? 2 .机动车、机械设备以及单位评估价值在 2万元以上(含 2万元)的办公设备和仪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2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经本单位财会部门或专职资产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向监管机构备案);? 3 .产权转让(含有偿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涉及的产权交易行为)及资产处置;? 4 .股权转让;? 5 .科技项目产权的有偿转让;? 6 .无形资产的转让;? 7 .市政府规定应进场的其它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产权交易中心的《邵阳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在申请交易之前转让方应按规定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评估结果经监管机构核准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确保转让标的的权属清晰,对转让标的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并对因此造成的经济、法律纠纷承担一切责任,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拟转让土地必须权属明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尚未进行土地登记的,应当在清产核资时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可以在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完成后,依程序先行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手续,在土地资产处置工作完成后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的,应当先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矿产)资产处置方案审批手续。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还应当报请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三)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土地资产、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评估。纳入国有产权转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作为国有资产整体评估的依据。? 国有资产整体评估报告中,应当分别注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及其他国有资产评估价值。? (四)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中,无地上附着物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并拆除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土地处置方案批复后由产权交易中心与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不拆除地上附着物或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其他国有资产整体转让的,由产权交易中心发布信息公开交易。? 第十五条 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时,须按照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告知关于委托转让财产权利或物品的详细情况和瑕疵,并对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对在产权交易中所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若有隐瞒和欺骗行为,则一切后果由相关交易主体负责。?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程序管理及要求? (一)产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交易申请、登记挂牌、洽谈与选择交易方式、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过户登记。? (二)《转让公告》必须在本市有影响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或者到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湖南省产权交易信息网上发布,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不少于 20个工作日。? (三)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 2个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产权交易价款统一由产权交易中心无息结算,产权转让价款由受让方先支付给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完成后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划转至相应的监管账户。? (五)产权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转让方不得交付资产,不得为其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否则应严格按规定追究转让方责任,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与成功处置。? (六)产权转让价款全部付清并完成结算交割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和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收费,分别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交易双方应同时凭《产权交易鉴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到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办理《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的盖章手续。然后凭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复核通知书》或市财政局出具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等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中心有权拒绝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1 .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而未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的;? 2 .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及相关费用的;? 3 .场外交易或提交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产权交易中心要求的。? 第十八条 国土、房产、工商等权证变更登记机构对申请国有资产转让变动登记的,应要求转让双方提交经市国资委或市财政局盖章的《产权交易资金结清证明》才能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凡场外交易或产权受让方未全额支付产权转让款又未提供合法担保的,不得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信息的统计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