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提高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市审计局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的有关内容。 ? 第三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 (六)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 (一)印发《泰安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市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泰安”门户网站或“泰安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市政府审查批准。 向市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专题予以说明;未向市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