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9〕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六安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中央、省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通知》,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活动。   第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单独立项,独立设置分值。   第五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以及有关依法行政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加强组织领导和明确责任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二)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监督、考核制度;   (三)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   (四)建立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五)建立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   (六)加强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条 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一)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   (三)强化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第十条 完善政府行政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三)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   (六)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   (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三)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五)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强化对行政行为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多种形式的社会监督;   (二)依法办理信访案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   (三)健全行政复议机构,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与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六)建立健全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一)建立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应诉和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三)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   (四)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五)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六)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八)其他应当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的事项。   第十五条 每年度考核内容,根据市政府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有所侧重。   第十六条 每年4月底前,根据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印发考核方案。   考核方案中的考核指标应分为县区政府考核指标、管委考核指标、市直单位考核指标,体现合理性。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年度考核采取自查与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考核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条 对县区政府(管委)依法行政考核,采取听取汇报、召开有企业经营者、公民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抽查不少于2个执法部门的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对市直单位依法行政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抽查执法案卷、核查资料、随访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核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监督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工作人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   第二十条 每年12月31日前,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指标的要求,向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报送年度依法行政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查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批准复查方案后,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复查。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复查情况,对照依法行政考核指标,提出被考核单位考核意见,报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外,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被考核单位及其班子成员因违法行政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而受到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每三年市政府行文表彰一次。凡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在三年中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对连续三年依法行政工作处于后进的单位,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提请市政府责令其整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在全部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