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光伏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锦政发〔2009〕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锦州市光伏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光伏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锦州市光伏产业快速发展,明确各相关单位职责任务,调度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引进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光伏产业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规定获得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项目,奖金额度为固定资产投资的1%;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含3亿元)的项目,奖金额度为12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奖金额度为1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奖金额度为200万元。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奖金由市财政和受益地区财政各负担50%。   第三条 奖金分配方式:单位引进的,奖金全部归单位,由单位按贡献大小分配给个人;个人引进的,奖金全部归个人;单位和个人共同引进的,奖金分配由单位和个人协商确定;单位联合引进的,奖金分配由联合单位协商确定。   第四条 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持引资协议(或项目合同书)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付款凭证、缴税凭证等文件,向市光伏产业局提出奖励申请。市光伏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受益地区政府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兑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引进资金不包括国家拨款、银行贷款、政策性资金和补助资金;涉及引进资金为美元的,按资金到位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   本办法由市光伏产业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