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佛府办〔2009〕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并依据该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于4月15日前将分管领导和联系员名单报市外经贸局。 二○○九年四月三日 (联系人:罗成,联系电话:83351274,传真:83390586) 佛山市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外反补贴调查主要针对我国对出口产品的财政支持,涉及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和产业政策,将对政府经济管理方式产生深刻影响。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是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反补贴调查的应对主体是被国外反补贴调查机关认为涉及或可能涉及提供财政资助的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 第三条 为积极、有效地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建立快速、高效工作体系,保护我市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佛山市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时,本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委托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开展反补贴调查应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配合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协调各区政府以及市直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做好应对工作,包括组织、填答调查问卷、实地复核,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与国外调查机关的交流、交涉和参加听证会等工作。 各区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市外经贸局,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机构和涉案企业做好应对工作。 第七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负有配合外经贸部门协调应对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如期填答反补贴调查问卷与补充问卷; (二)如期参加反补贴调查实地复核准备会议和实地复核会议,回答提问。 第八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外经贸、国资、环保、统计、物价、金融、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电力。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问卷填答。 (一)市外经贸局收到商务部、省外经贸厅反补贴调查应对文件和问卷后,转发有关区政府、市直部门、机构和区外经贸部门,明确工作要求。 (二)市直有关部门、机构收到问卷后,按时限要求填答问卷,函送市外经贸局上报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 各区政府、外经贸部门收到问卷后,按时限要求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机构填答问卷,汇总后函送市外经贸局上报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 特殊情况下,涉案的有关部门、机构按要求填答问卷后,直接报送商务部和省外经贸厅,抄送市外经贸局。 涉案的有关部门、机构的上级机关已按要求填答问卷并报送商务部或省外经贸厅的,该部门、机构协助将已报送的答卷抄送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实地复核准备会。市外经贸局按照商务部、省外经贸厅的要求,负责实地复核准备会议承办工作。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派员参加实地复核准备会。 第十一条 实地复核会议。国外调查机关在我市进行的实地复核,由商务部或其授权机关牵头,市外经贸局在省外经贸厅指导下负责承办和协调工作。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派员参加实地复核,并回答提问。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出口产品补贴政策调查研究、摸底梳理工作,本市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机构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三条 建立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机制。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指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人员担任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员。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联络员保持相对固定。 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机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报市外经贸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外经贸局在全市主要出口行业中建立行业组织应对工作联络点,行业组织在反补贴应对中负责协调企业应诉、提供行业数据等基础支持。 第十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开展全市范围反补贴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应给予协助和配合,共同努力提高反补贴调查应对工作水平。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反补贴调查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对各自填答问卷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承担市政府委托的组织协调责任。各区外经贸部门承担区政府委托的组织协调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我市反补贴应对工作情况,市政府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范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