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2008)7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时间由《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08)12号)规定的2008年1月21日调整为2007年12月26日,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