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完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促进失业人员通过创业实现就业,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和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金华市区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促进失业人员创业和充分就业,让失业人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是深化拓展“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工作,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做好帮扶工作,努力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格局。   二、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根据项目情况可提供1-5万元不等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到期确需延期的,可展期1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证》合伙者不超过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失业人员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或自行通过其他途径申请银行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在小额担保贷款标准额度内,市财政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失业人员给予50%贴息(展期不贴息)。   (二)市商行、市区农村信用联社为贷款经办机构。扩充市本级担保基金规模,增加由担保基金直接为小额贷款提供担保的方式。失业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反担保方式:由有稳定职业、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缴费一年以上的人员提供反担保;以拥有所有权的房产等不动产进行反担保。   (三)全面推进信用社区建设。信用社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充分就业社区;   2.借款人与社区签订《信用承诺书》;   3.社区就业服务站建立借款人贷后管理跟踪服务卡,并积极配合欠款追索工作;   4.当年小额担保贷款3人以上,到期贷款回收率达96%以上。   信用社区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共同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市财政按信用社区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总额的1.5%对信用社区核拨奖励工作经费。   (四)对信用社区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人员自主创业的,经具体经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其他条件、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对因免除反担保手续造成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承担50%,市财政按相关规定核定后,分别给予贷款经办银行和担保公司贷款呆账损失承担额60%的补偿。   三、统筹解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经营场地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政府投资创办的商贸市场内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由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给予年租金10%的优惠,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其他场所首次经营满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完税或免税凭证和户籍地、经营地社区证明书给予年租金10%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给予年租金15%的租费补贴,年优惠最高不超过30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各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失业人员创业基地。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各开发园区创办企业,园区管理部门应优先解决用地,并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   四、进一步强化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培训   (一)增加创业培训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比重。各级就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开设失业人员创业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创业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创业率。   (二)改善创业培训方式。创业培训应采用创业指导和课堂授课相结合方式进行,提供项目计划、开业指导、风险评估等一站式培训服务,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未参加过技能培训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凭创业项目计划书可自行选择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点参加创业培训的,给予1000元以内的培训补助。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后,按《金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凭相关凭证到经办机构领取培训补贴。   五、认真做好失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设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中心,提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咨询、项目推介、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   (二)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消防等部门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证照开设绿色通道,简化相关手续,提供便捷服务。由失业人员创办的经市失业人员创业服务中心开业指导专家组论证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孵化期;由社区组织的来料加工项目,给予1年的孵化期。   (三)失业人员从事设计、咨询、中介、翻译和“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服”(家政服务、配送服务、保健服务)、“三管”(物业管理、车辆管理、公共管理)等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自主创业项目的,经所在地社区同意,本人已取得合法产权或使用权的住宅、辅房,可作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失业人员从事其他个体经营的,凭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核批的临时商业用房或占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   六、全面落实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限制行业同上),按每户每年8000元定额依次减免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已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的,凭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给予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20%的自主创业补贴,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补贴。   (三)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从事文化产业和“三托”、“三服”、“三管”等便民利民微利项目的,按市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20%给予岗位补贴,期限为2年。   七、拓宽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   (一)除国家明令限制的项目外,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不受行业限制。   (二)鼓励社会各界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市区每年开展十佳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项目和十佳失业人员创业先锋评选活动,由市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经费列支渠道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扶持政策规定,安排财政预算,确保扶持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政策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农村低保家庭失业人员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婺城、金东区承担;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由市政府从市本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九、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