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质监局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全市的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市局制定了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天津市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   天津市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天津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质检部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天津市质监系统打击违法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 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生产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犯罪分子,使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生产及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 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第一责任,突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有效结合,着力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长效机制。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至2009年4月8日结束,分两个阶段实施。   (一) 清理整顿阶段(即日至3月10日)   第一步 自查自纠(即日至2009年1月15日)   1、摸底企业数量,做到企业“三了解、一承诺”   各区县质监局要集中力量,认真对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再次进行查缺补漏,组织对本辖区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包括复合添加剂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全面做到对辖区内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底数清、情况明,保证整治工作不留死角。   要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企业必须做到“三了解、一承诺”,即企业了解市质监系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10种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和17种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品种名单(第一批)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做出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自我承诺,并对承诺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向消费者和社会明示。   2、监督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及公告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食品企业重点检查使用食品添加剂原料、特别是使用复合添加剂的进货记录和票据、来源、配料标识、进厂检验情况,检查原料库、配料车间、生产车间的库存使用情况,及成品的标识情况等。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原辅材料进货台帐及索票情况、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的要检查索证情况、检查原辅材料存放和出厂检验记录、销售台帐情况。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是否明确标注、企业产品标准名称及技术要求是否全面准确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是否对标准进行修订等。   2)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问题要边查边纠,形成可以追溯的记录,采取对问题产品无害化处理、召回等措施,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3)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于1月15日前向所属区县质监局报告此次自查自纠的主要过程和结果,并书面递交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承诺书。   3、采取多种形式,排查重点问题   各区县局要通过明察暗访、梳理以往发生过的企业违法举报等不良记录、发动各方面力量等措施,发现问题、查找问题,根据区域实际,确定排查重点,分析、汇总产生原因。   各区县局要采取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和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做到对每一件违法线索有记录,追查举报线索,一查到底,件件有结果。   第二步 清理整顿(2009年1月16日至3月10日)   1、确定重点,制定方案。各区县局要根据第一阶段的情况汇总,确定本辖区的重点食品,即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敏感的、高风险的食品,如肉制品、乳制品、酿造食品和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品;重点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即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清单的产品,以及生产加工环节出现非食用添加剂的新情况、新动态、系统性问题;重点企业,即容易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不重视质量安全问题的企业;重点区域,即具有地方特色、区域生产明显的食品加工集中地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各区县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清理计划和行动方案,加大整治力度,务求解决重点隐患,取得实实在在效果。   2、加强集中检查。各区县局要以企业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为基础,监督检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自纠的可追溯记录、管理现场和各项规章制度,核实企业自律及质量安全的诚信程度。对2006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添加剂)产品标准进行复审。对未按期复审的企业和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应发出书面废止或限期改正通知。   依法加大查处无证生产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标识标注、不按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托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食品添加物的黑窝点,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渠道。该移送司法机关的依法移送。凡发现来路不明添加物质的,送质检机构检验确认性质,并依法处理。   3、结合重点,组织突击检查。市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县局要在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重点对节日热销的、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米、面、食用油、酱油、食醋、乳制品、肉制品及存在隐患较大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和使用量大、影响范围广的食品添加剂企业,进行突击检查,进一步发现存在的问题。市局将在全面组织定期监督检验基础上,针对重点问题组织专项抽查和风险监测。   4、加强检验技术保障。市区两级检验机构应积极做好对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物检验方法的学习研究等相关准备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科学、准确、及时,为专项整治工作充分提供技术保障。   5、组织开展宣贯培训。一是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培训。二是市局将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专题培训。   (二)规范巩固阶段(2009年3月11日至4月8日)   1、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用原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台帐制度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贯彻落实《食品标识规定》。   2、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企业条件审查关,坚决落实不合格主体的退出机制。强化食品添加剂(包括复合添加剂)生产企业索证索票制度和追查溯源机制。严格执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及要求,按照企业经营范围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3、加强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有关质量信息的及时录入食品生产监管软件系统,实现动态监控,推进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机制建设。   4、建立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黑名单,完善投诉举报督办单制度,提高预警能力。   5、对在专项整治期间继续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理。   三、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又恰逢在2009年元旦春节和“两会”期间,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遵循“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顾全大局,严格履行质监部门职责,为形成监管合力和长效机制尽职尽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局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马伯禄副局长,成员为食品生产监管处 马蜻、质量监督处路巍、标准化处王金海、办公室张国华、市稽查总队李博、市质检院刘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处。各区县质监局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层级负责、一级抓一级,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总体要求,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查处。对未按职责规定履职或推诿扯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责任。   (三)周密安排,整合力量,密切协作。各区县局要集中时间、整合力量、务求实效。相关科室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兵把口、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始终保持打击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四)加强宣传,广泛发动。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坚持正面引导,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曝光一批使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各区县局和“12365”投诉举报中心,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追踪调查,妥善处置。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要确定一名信息工作联络员,于1月16日将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企业情况及排查重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情况(表一、表二)一并上报市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单位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8日止,每月8日、22日向市局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表三),注意及时书面反映监管工作动态、典型案件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发现重要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市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联系人:傅晓晖 蒲浩进   联系电话:27025064(传真)   电子邮箱:qspb@tjjjn.gov.cn 附件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名称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用途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吊白块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苏丹红  辣椒粉  着色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王金黄、块黄  腐皮  着色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玫瑰红B  调味品  着色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美术绿  茶叶  着色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硫化钠  味精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罂粟壳  火锅      附件2: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一)   填报单位(盖章): 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数(家): 其中自查数: ,拥有自我承诺书数: ,提交自查报告数; 小作坊数(家): 其中自查数: ,拥有自我承诺书数: ,提交自查报告数;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数(家): 其中自查数: ,拥有自我承诺书数: ,提交自查报告数   本辖区专项整治重点区域      本辖区专项整治重点企业      本辖区专项整治重点食品      本辖区专项整治重点食品添加剂      新发现违法添加物质及其形状、被添加的相关食品及其流向        填报人(信息工作联络员): 填报时间:   附件3: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二)   填报单位(盖章): 食品添加剂企业名称   企业生产地址   主要产品名称   产品主要用于何种食品   原料票证 是否齐全                                                                 填报人: 填报日期:   附件4: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报表(三)   报送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出动执法 人员(人次)   检查单位(家)   受理投诉、举报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整治重点 区域   整治重点 企业   整治重点产品(种)   查处案件 数量(起)   涉及总货值金额(万元)   移送司法 机关(起)   逮捕人员(人)   案值10万元以上案件(起)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受理数量   处理数量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本期   累计                                                                       签发人: 报送人: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