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组通〔2008〕103号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市直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 经研究同意,现将《安顺市市管专家考核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安顺市委组织部 2008年8月8日 安顺市市管专家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管理,充分发挥市管专家在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安顺市市管专家选拔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主要指我市在管理期限内的省管专家、核心专家、市管专家。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政治思想素质、科研学术能力、实际工作能力、社会经济贡献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的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三)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本人专业方向及专业水平以及本地、本单位生产和科研需要,加强调查研究,促进本学科、本专业或本行业发展的情况; (四)服从大局,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帮助、带动共同提高的情况; (五)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的情况; (六)开拓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争取国家、省(部)、市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在自主创新中发挥领军作用的情况。 第四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满考核。 第五条 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勤奋,圆满完成工作任务,并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1、专业技术有新突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 2、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重大技术攻关成绩突出,社会公认; 3、结合我市实际,主动参与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所提意见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采纳或认可; 4、传、帮、带成果显著,所培养人才取得重大成绩; 5、其他突出贡献。 (二)合格。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工作积极,圆满完成工作任务,较好地发挥学术技术方面的带头作用。 (三)不合格。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或有其它社会恶劣影响的问题。 第六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小结。由考核对象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撰写考核期间个人总结材料,填写《安顺市专家考核登记表》,对照考核办法自我评定考核等次。 (二)考核。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成果运用。经考核达合格以上者,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贴;考核优秀者,作为后备人选进行培养、管理和使用,推荐参加省及以上更高层次人才评选;考核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有关待遇。 第八条 考核对象对所取得的成果、荣誉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考核对象提供的成果、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核对象有关待遇。 第十条 考核对象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由考核对象所在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