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令〔2008〕第 59 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已于2008年8月28日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刘国强 二○○八年九月十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3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4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5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6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6 (三)泸州市公安局…………………………………………… 6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7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8 (三)更正项目………………………………………………… 8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四) 一、泸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6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62、63、64项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7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5项 (三)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3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6项 (四)对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0项 (五)对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1项 (六)外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0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2项 (七)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2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41项 (八)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8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4项 (九)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审批项目第119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55项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十)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54项) 取消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目录第38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四)项 三、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取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二(四十三)项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二)及修正项目 一、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卫生局 1.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调整方法:取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市卫生局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8项。 (二)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5项) 调整方法:取消公安部门对该项目的实施权,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调整项目中“调整实施机关”第7项。 (三)泸州市公安局 3. 公章刻制审批 调整方法:将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刻制印章审批”所含的“非机构印章刻制审批”取消,保留其中的“公章刻制审批”项目。 调整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项目第41项、《公安部关于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公监〔2004〕6号)。 (四)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第17项) 调整方法:该项目原已取消,现已由国家和省工商局授权市工商局行使。 调整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移交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川工商函〔2008〕80号)、《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省、市(州)被授权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辖范围的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08〕46号)。 二、修正项目 (一)联合审批项目,取消部分实施机关,保留部分实施机关 1.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79项) 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通告许可项目第80项) 修正方式:取消市文化局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保留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对前述1、2项的实施权。 修正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项目第123、122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第一(九)、(十)项。 (二)保留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内容 3.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中“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令第55号调整项目第11项) 保留内容:企业标准备案 保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三)更正项目 4.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名称更正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5.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8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6.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19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7.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0项“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8.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2项“烟草广告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9.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3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0.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4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1.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5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更正为:“属省级及以上权限,市级权限取消”。 12. 将泸市府令第55号取消项目中第21项“个体工商户登记”更正为:“属县、区权限,市级权限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