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行为,保障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经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讨论同意,特制定本公约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监督执行。   第三条 凡取得建设部或吉林省建设厅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以及取得造价咨询执业注册资格的个人(以下简称造价人员)应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依法执业,守法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声誉。   第五条 严格遵守行业公约、执业行为准则、执业操作规程,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恶意串通行为排挤、诋毁同行,损害客户利益;抵制业务活动中各种欺诈、造假行为;不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转让、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不与无资质单位联合、挂靠,不将承缆的业务委托给非本单位或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执行。   第六条 严格管理本企业造价专业人员及从业人员。防止私自或滥用公司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注册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注册和执业,并按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有关规定,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从事造价咨询业务。   第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严禁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级压价或无故拖延编制审核时间、提供虚假咨询成果报告,对同一工程项目,同一咨询机构不允许同时为甲乙双方提供咨询服务,同一工程项目不允许进行重复审核,确保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   第八条 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严禁恶性压价竞争。   第九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建设部第149号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150号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和本公约的规定。凡有违背有关规定的,经协会调查核实后,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树立企业品牌意识,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保密管理、资料积累、档案管理等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的专业执业水平,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以科技为手段,促进企业进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高新技术,改善办公条件。尊重人才,兼顾好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提高员工的专业技术能力,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十二条 为保证《行业公约及实施办法》的有效适用,成立“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委员会”,作为《行业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对《行业公约》的实施、解释和修改,受理违约事件投诉举报及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和处理,以及对违约处理的执行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一、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自律公约委员会对不正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自律公约委员会调查处理违约或不正当行为的专   题会议;   (三)对违约或不正当行为提出惩戒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投诉中涉及本单位的违约行为进行辩护;   (五)对自律公约委员会执行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二、签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以下义务:   (一)自愿履行本公约的条款;   (二)抵制、举报、投诉签约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约行为,举报和投诉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出,并附上相关证据;   (三)参与或协助自律公约委员会对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自律公约委员会对本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约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按时足额缴纳和补足履约金。   第十四条 建立履约金制度,作为促进签约单位履行约定的经济保障措施。凡签约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须交纳一定基数的“履约金”,金额为每签约单位3000元人民币。当签约单位因违约受到惩戒时,履约金不足3000元时,应及时足额补足。   自律公约委员会设立“履约金”结算账户,专款专用,用于对举报人奖励和对违约行为调查处理的经费。因合并、撤消或退出的将退还履约保证金。凡新申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批准后,应签署《行业公约》,凡在我省登记备案的外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也应签署《行业公约》。   第十五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各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谨慎执业。凡违反本公约的任意一条,应当受到相应的自律性惩戒。   惩戒分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行业内部通报批评、向利害关系人公开赔礼道歉、强制培训、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档案、涉及金额3倍-5倍的罚款和按规定处以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凡对违约行为进行举报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人人民币300-5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任何人可向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举报,接待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   0431-88944898   0431-88944098   第十七条 自律公约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李祥民 商延博 李 超 于亚萍   马纯丽 李俊岩 闫新华 任继荣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ΟΟ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