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