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精神,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的能力,构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障体系,促进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给我市农业生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制约了全市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建立农业灾害补偿机制,既有利于减轻农民因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增强农民自救能力,促进农业稳步发展,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鄂州的紧迫要求,是党和政府惠农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扶持农民、保护农业、促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推动新农村建设,也有利于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保险业服务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我市已被列为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地区,为顺利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各级政府、各有   关部门及经办保险机构要抓住机遇,按照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农民自主自愿的原则,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政策性“三农”保险保费补贴方案   根据省政府要求,我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在进一步做好上一年度能繁母猪保险续保工作的同时,2008年新增水稻、奶牛、农房和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4个险种,保费来源采取以中央、省、区三级财政补贴为主,农民自筹为辅,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愿参加保险。   (一)水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区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二)奶牛保险。保险金额为每头6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360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省财政承担30%,每头108元;区财政承担20%,每头72元;养殖户承担20%,每头72元。   (三)农房保险。为全市“两属两户”(持证的农村军属、烈属和低保户、分散供养的五保户)提供农房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户3000元,保险费率3‰,每户保费9元。其中:省财政承担70%,每户6.3元;区财政承担30%,每户2.7元。   (四)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区(开发区)、各街办自主决定为外出务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费5元,保险金额4万元,保费补贴办法由各区(开发区)、各街办根据财政状况自主确定。   三、政策性“三农”保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农”保险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地要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建立全市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和市委农办作为召集单位,市农业局、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水利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气象局、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中华保险鄂州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具体负责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地要明确分管领导并成立相应工作专班,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具体工作。   (二)明确经办机构。我市2008年政策性水稻保险、奶牛保险及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系统(简称中华保险鄂州公司)承办,“两属两户”农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市分公司系统(简称人保财险鄂州市分公司)承办。   (三)成立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市区两级分别成立水稻、奶牛、农房、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实施。其中,水稻、奶牛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农业局牵头,农房保险工作专班由市民政局牵头,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专班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和经办保险机构等参加工作专班。   (四)确保保费资金到位。各区财政部门要认真负责,确保本级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及时落实到位。经办保险机构要定期将所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的保费进行汇总后,按险种报农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可,区财政部门必须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应由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在此基础上将已签订保单、农户已缴清保费及区财政已足额拨付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汇总后报省财政部门,申请拨付中央及省财政补贴资金。为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采取“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的办法,严肃查处挤占、挪用保费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政策性“三农”保险真正惠及“三农”。   (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认真做好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查勘、及时赔付。经办保险机构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对当年盈余部分,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结转下年以备大灾理赔。   (六)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三农”保费资金的管理和跟踪监督。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三农”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的工作,各级宣传部门要把宣传“三农”保险纳入宣传重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简报、门户网站要将“三农”保险作为重点内容突出宣传。要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休,广泛宣传“三农”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将“三农”保险宣传到乡镇和村组,使党的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以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二ΟΟ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