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定期定额户全部纳入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系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定额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的工作流程,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定额核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主管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应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及时、完整、准确地采集相关信息,正确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定额核定管理工作要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科学、效率的原则,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税。   第二章 系统设置及指标维护   第六条 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设置了信息采集、定额生成、定额项目维护等几个功能模块。其中定额项目按行业类别分为工业生产及加工、商业、修理修配业和农林牧副渔业等个体定额大类,在此基础上分别细化了个体定额中类及定额项目。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定额项目。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选定的每一个定额项目进行采集项目、定额依据、定额标准、定额调整系数、定额项目与税务机关对照关系等相关指标的维护,尽可能保证定额核定工作准确合理。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九条 全省国税系统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默认的定额计算公式为调整系数连乘法。调整系数连乘法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营业)额= { 附:调整系数连加法计算公式为销售(营业)额= } Ai表示:定额依据数值Bi表示:定额标准Ci表示:权数(各个定额依据所占比重)各个权数之和为100%Di表示:系数,有多个系数的进行连加m、n分别表示定额依据和调整系数的个数在公式的选用上要注意因地制宜,既要考虑原有模式的延续性,也要考虑公式计算的合理性。因此,各地市局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测算结果,选用调整系数连加法公式进行定额的计算。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核定定额系统业务规范,定期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本单位核定定额系统的指标体系,明确相关内容的指标值。同时由征管部门牵头对定额指标体系进行调研,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一定比例的调整系数值及定额项目,分阶段进行仔细深入的调查,对定额指标体系不断调整完善,使其更加科学合理,调整后的定额指标体系同样应以文件形式正式发布,从而完善定额核定管理系统在我省的应用,促进我省个体税收征管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三章 程序与时限   第十一条 程序(一)核定定额1.由纳税人发起的事项个体工商户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自报销售额、上一个执行期定额、上一个执行期内的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2.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的事项个体工商户不自行申请核定定额时,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核定,由税收管理员将核实确认后的《个体定额信息采集表》中的相关信息,录入“个体定额管理”模块中,通过系统生成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销售额,经与业户上期定额、上期月均开具普通发票额、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等指标数据进行比对后,得出定额计算初值,启动《个体工商户定额(调整)审批表》或《定期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完成定额的初审。   (二)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公示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主管国税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厅、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集中的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主管国税机关应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定额公示的意见。定额公示期间收到有异议的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应视情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定额之前,应按照原定额执行,或是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三)上报核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针对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四)送达告知将《核定定额通知书》、《不予变更定额通知书》和《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分送不同类型纳税人执行。   (五)结果公布主管国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时限情况一:由纳税人发起的,(如:纳税人申请调整定额的),从税务机关受理到新定额公布,总时限为30天;   情况二:由主管国税机关发起(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调整定额或对执行期到期的纳税人的定额的核定等),从税收管理员采集数据到新定额公布的总时限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限由各地市局自行确定。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制定信息采集与数据管理制度规范,以确保信息采集工作符合公正、及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增强数据运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使计算机核定定额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第十四条 信息采集内容:   除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中保存的信息外,还应采集定额项目、定额依据、调整系数等必录项目,以及其他补充项目。   第十五条 信息采集方式:   (一)由税收管理员实地采集生产经营基础信息,所采集的信息,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人)税务人员核实确认。   (二)经分析认证后引用除主管国税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生产经营基础信息。   第十六条 加强信息复核和日常巡查工作。在定额执行期内,主管税务人员应当对管辖区内的定额户进行巡查或抽查,对纳税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也应当定期组织对已采集录入核定定额系统的信息数据进行抽查核实,对定期定额户的经营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在复核或抽查过程中发现采集的基础数据存在差错并导致已执行的定额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超过30%的,应及时对定额予以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 各地要定期开展行业典型调查(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工作,不断补充和完善核定定额的指标体系。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统计分析定额计算结果与定额文书审批结果的差异及原因。属于指标设置不合理的,应及时调整指标体系;属于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按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十八条 定额执行期满后,需重新核定定额时,应对基础信息重新进行采集,并做好基础信息采集纸质资料的归档管理。纸质资料的管理期限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进行,具体时限由各地级市国税机关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核定定额的申请,填写申报内容。   新开业个体工商户未主动办理核定定额申报的,对符合定期定额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情况核定其定额。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或是《未达起征点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第二十条 办理停业、注销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停业、注销当月税款的计算方法为:开业超过15天按全月征收;开业不足15天不征。按照综合征管软件现行操作流程,受理个体定期定额户注销前必须先办理停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需要对定额项目、定额要素、调整系数等进行修改时,应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和流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定额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建立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责任,促进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商业“双定户”电脑核定定额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