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现将《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阜新市街心广场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为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全体市民的国家观念,做好街心广场升降国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升挂国旗。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时可以组织举行升挂国旗仪式。 第二条 国旗规格为1号(288厘米×192厘米),由武警国旗手和护旗手负责升挂,升挂国旗同时奏国歌。举行升挂国旗仪式时,由武警国旗护卫队、军乐队参与升旗仪式。公安部门布置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国旗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要求升挂。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建委负责对街心广场国旗的升挂,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日常保养维护。 第五条 国庆节(10月1日)国旗升挂仪式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元旦(1月1日)由市建委负责组织;春节(农历正月初一)由海州区政府负责组织;国际劳动节(5月1日)由市总工会负责组织。 第六条 升挂国旗时间:每年 5月1日至10月31日,为北京时间6:30升起,18:30降下; 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北京时间7:30升起,17:30降下。 第七条 遇到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降半旗。 第八条 发现国旗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情况时应及时更换,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旗升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