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政发〔2008〕60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我市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坚持“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的原则。 ? 第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风险保证金和管理费用的余额全部;? (三)当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四条 廉租住房房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低保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改造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屋。? 第五条 乌兰察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 ?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3年以上的城镇低保家庭。?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2008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标准为中心城区为每月每人5元/ ㎡,其他旗县市区为每月每人3—5元/㎡,以后每年的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由建设(房产)、价格、财政等部门测算确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低保家庭,2008年年底前,中心城区要做到应保尽保,旗县城区基本做到应保尽保;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3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中心城区要在2008年底前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所有旗县市区要在2009年年底前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到2010年前,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下列程序办理: ?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 2、结婚证明及复印件; ? 3、申请人及配偶现住房情况证明; ? 4、申请人及配偶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 5、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现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由民政部门出具。 ? 提供证明的单位,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并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相应栏目内加盖单位公章。 ?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公示证明,并连同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证明材料报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 (四)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到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申请材料后,会同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组成审核组予以审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廉租住房补贴对象。 ? (五)各旗县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年度廉租住房补贴户数。符合补贴标准户数少于计划补贴户数时,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直接对确定的补贴对象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申请户数多于计划补贴户数时,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由监察、审计、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向评审确定的申请人颁发《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条 取得《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的家庭,即可享受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补贴发放采取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统一发放的办法,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对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城市廉租住房补贴统计报表》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后于每年的12月份将补贴所需资金拨付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专用账户,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向申请人发放完毕。 ?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工作,每年办理一次。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在10月底前完成收件审查工作,廉租住房及其他相关部门在11月至12月份完成审核、公示、发证等工作。 ? 第十四条 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于每年11月份向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在每年的12月份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状况审核表》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廉租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标准的家庭; ? (二)家庭收入已达到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 (三)擅自改变廉租房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补贴申请人对审核、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诉。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补贴统一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乌兰察布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许可证》。 ? 第十八条 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运作实施和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除追回补贴外,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