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2008]52号 关于转发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建设分配 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 建设分配管理办法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   为规范州房产处新建住房、已售公房和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的管 理,健全和完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关 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2006] 22号),参照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的通知》(巴政办[2006]122号),结合州直干部职工住房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州房产处在库尉新区新建和原负责管 理的已售公房及用于出租的直管公房。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有限产权房是指:由州房产处按房改、集资 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价格,分配供应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 的只拥有有限产权的住房;租住房是指:由州房产处向州直行政事业 单位职工只租不售的直管公房。   第二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及租住房的条件   第三条 州房产处建设管理的有限产权房分配供应的范围是:州 财政供养的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干部职工,可 向州房产处申请有限产权房: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 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二)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但住房标准未达标,申请调换 住房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三)从县上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四)从外地调入到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 (五)在县际间交流,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干部职工; (六)在县上工作或退休,申请在库尔勒市居住安置的副县级以 上干部;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可申请租 住房:   (一)新吸收、录用,无力购买住房的干部职工;   (二)从外地区交流到我州需临时租住房屋的干部职工;   (三)因政府规划建设被拆迁,需要临时用于周转的住户; 第三章 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程序及住房面积标准   第六条 符合第三和第四条规定,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的干 部职工,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包括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合作 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职工,由本人提 出书面申请,交本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单位领导 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 社区出具证明),到州房产处办理申请登记购买住房手续。   (二)州级干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州房产处,州房产处提 出安排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批准后,办理住房购买手续。   (三)从州外、县上调入州直工作的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和 县际交流的副县级(含副县级)以上干部,在原工作地已有住房,但 在库尔勒市无住房,申请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提交本人及配偶所调入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加盖公章和领导 签字),经主管州领导签批意见后,到州房产处办理购买手续。   (四)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由于住房标准未达 标等原因,提出调房、换房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原 住房情况及权属。县级(含县级)以下干部报州政府主管领导签批意 见后,由州房产处安排办理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 换房;州级干部书面申请,由房产处提出意见,报州委、州政府研究 批准后,由州房产处收回原住房,补交新增面积价款后办理调换房。   (五)已在库尔勒市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有一套住房,又按 《关于印发在库尉新区购建住房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巴政办 〔2006〕22号)规定,申请在新区购买一套有限产权房的县级(含县 级)以下干部,原住房可以不收回。   第七条 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享受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住 房面积标准:一般干部(含科级)90平方米以下、县级干部120平方米 以下、州级干部180平方米以下。 第四章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租住房价格   第八条 州直有限产权房销售价格参照库尔勒市对外公布的政府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等综合因素分年确定。 价格的变化幅度由州发改委 审定。   第九条 州直干部职工购买有限产权房超出本人职级住房控制面 积标准部分,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补交差价。   第十条 州直租住房的租金按库尔勒市政府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 租金价格执行。 第五章 州房产处管理的住房产权的处置   第十一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有限产权房,产权的处置必须符合以 下规定:   (一)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下有限产权房,购买满5年, 经州房产处批准、州房改办审查,办理收益分成、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国家规定的手续后转为完全产权房,可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按市场价 格交易。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因确需转让的,由房产处按照原价 格并计算折旧进行回购。   (二)面积大于120平方米以上的有限产权房不能上市交易,如住 户要处置转让有限产权房,由州房产处回购。价格按当年政府定价经 济适用住房的标准和装修评估价确定。    第六章 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和租住房的管理   第十二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有限产权房,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和其 它非居住用途。   第十三条 住户购买州房产处有限产权房,房屋、土地登记部门 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为有限产权房和划拨土地。 第十四条  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一年一签);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将所承租的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包括收回租住房、调整租金,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州房产处要加强对已购有限产权房的后续物业管理。 对房屋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违反本规定的住户, 限期整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州房产处管理的各类住房、出租住房的物业管理,按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租住房住户对所居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处置改 变房屋结构,并严格遵守租住房租赁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房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