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时粮食(含食油)的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及《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实行粮食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预案,承担本地区的粮食应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出现粮食供应紧张时,要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稳定社会,同时立即上报市政府。   二、粮食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反映及时,措施果断,密切合作的原则。     三、粮食应急按动用当地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县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次序进行。 四、粮食应急以经济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第二章 应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应急需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第三条 应急粮源储备   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有关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落实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制度。   二、城市人口数量、农村种植结构调整缺粮人口及常驻流动人口数额较大的县(市、区)应建立商品粮最低周转库存、成品粮应急供应库存。   三、粮食周转库存不足或品种矛盾突出的地区,要建立与县(市、区)及省内外主要产粮区长期稳定的购销协作关系,以保证在粮食市场紧张状况下的粮源供给。   第四条 应急粮食加工   由市、县政府委托粮食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油加工企业通过公平竞争确定应急供应加工企业。   第五条 应急粮食供应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选择认定现有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网点和军粮供应网点,所确定的网点要严格执行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业务相关政策,在平抑粮食市场、稳定市场价格中发挥价格主导作用,切实做好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第六条 应急粮食储运   各县(市、区)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以及调入中转流向,提前确定好粮食运输线路、运输工具、临时存放地点,确保在应急条件下的粮食运输。 第三章 应急预警   第七条 市场监控   以市粮食局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30个左右网点的粮油市场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点包括:各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有代表性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要粮食供应网点或超市,大型民营粮食加工龙头企业。   建立粮食信息收集发布制度。正常情况下,由市粮食局定期发布《粮油综合信息》,举办粮油市场形势分析会。特殊时期,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粮食不安全的确定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粮食供应紧张,粮价波动较大,全市粮食库存急剧下降且得不到及时补充,确定为粮食不安全。粮食不安全依势态轻重可分为预警、紧张、紧急三种状态。   一、预警状态: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府所在地盐湖区市场粮价突然或持续上涨,粮食市场面粉日销量异常增大,市场供应出现紧张,且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降至3亿公斤以下。   二、紧张状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粮库存下降至2亿公斤以下,或粮食价格波动较大,粮食主要消费品种价格一周内持续上涨30-50%,部分供应品种出现脱销等。   三、紧急状态:粮食价格紧张状态没有缓解,而且日趋严重。粮食市场急剧动荡,市民出现恐慌,且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商品周转库存降至1.5亿公斤以下。      第四章 应急组织   第九条 市政府成立运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运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成员由市发改委、经委、粮食局、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农业局、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商务局、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运城市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指挥部职责   一、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或终止应急行为。   二、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市政府以及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请求支持和帮助。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运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指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粮食局。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指出应急行动建议。   二、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四、向市政府提出对实施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六、完成市政府和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调入、进口工作。   二、市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运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的执行;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全省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并及时向市政府和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负责对粮食经营者在应急工作中,应承担的相应义务,执行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四、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五、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   六、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启动本预案所需日常公用经费,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到位。   七、相关铁路局和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优先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八、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的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违法倒卖陈化粮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防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掺杂使假、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十、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稳,防止生产大起大落。   十一、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部分省外采购、加工等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十二、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十三、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相关新闻,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要加强网络管理和对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十四、其他有关部门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要启动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情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当出现预警状态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一、启动应急系统,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各涉粮部门应密切关注、分析粮食市场粮价、销量及库存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信息。有关县(市、区)每天定时向市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食市场供应及价格情况、当地商品周转粮和本地储备粮库存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二、搞好舆论宣传引导。以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有关部门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以电视广播讲话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   三、增加供应粮食数量。启动应急加工、供应系统,增加加工数量,并组织粮食经营企业积极外采粮食,增加市场投放量。同时要停止各级储备粮轮换出库,适当增加临时成品粮储备,以保证应急粮源。   四、加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监管。适时组织进行粮食库存清查,澄清家底,确保库存帐实相符。同时,由领导组负责召开各县(市、区)粮食供应紧急会议,落实相应责任,明确各县(市、区)商品周转粮最低库存量。   第十六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除采取预警状态应急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部分地区重点监控。将盐湖、河津、永济、垣曲4县(市、区)和平陆、万荣灾荒频繁县列为粮食应急供应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监控。县级应急指挥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随时通报粮食库存、销售价格等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二、运用市级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按应急供应原则,运用市级储备粮时由市级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应急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下达调拨命令书,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由市报经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再向有关县(市、区)下达调拨命令书。各地及有关单位要根据市调拨建议和指令组织好粮食调运与加工,及时增设供应网点,敞开供应。   三、对粮食市场进行全面督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责成专人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重点地区应急行动要进行现场检查、监督、指导。接到各地紧急报告和求援,有关部门要按指挥部下达的指令,按本部门的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七条 当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紧张状态应急措施外,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项或多项:   一、控制粮源外流。   二、组织外采粮源。对库存急剧下降,难以保证供应的粮食品种,责成有关部门或有关县(市、区)组成专门采购小组,前往产地采购发运。   三、申请动用中央储备。通过省政府申请运用承储在我市境内的中央储备粮。   四、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应急指挥部决定,责成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行进销差制度管理和最高限价。   五、定点限量供应。根据供需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范围和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应急销售点凭证按同级政府规定价格定量供应。   六、临时管制市场。遇突发事件或供求危机时,由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批准,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停止批发交易,责令有关部门强行征购征用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调配供应。 第六章 应急响应   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程序   当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县(市、区)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粮食预警状态时,要指导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并向市指挥部报告。确认全市出现预警状态时,要按照本预案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县级指挥部(机构)都要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两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七章 事后处理      第二十条 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应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有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囤积居奇、哄抬粮油价格、制造谣言煽动群众哄抢粮油以及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