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9 执行日期:2007-10-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切实缓解城市特困群众看病难的实际困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推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省政府为民办的“十二件实事”之一,也是省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城市医疗 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力口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各级政府为城市困难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切实帮助城市特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县(市、区)政府名义出台和修订《城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扩大医疗救助范围,力口大医疗救助力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用1—2年的时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救助对象信息化、资金发放社会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医疗救助水平既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又要尽量帮助特困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2、不断完善,全面推进。要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开展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增力口,逐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3、多方筹资,多种形式,量力而行。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医疗救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实施医疗救助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医疗救助工作中的若干指导性意见   (一)合理确定救助对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 主要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救助对象具体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市民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二)调整救助方案,提高救助效率   1、城市医疗救助主要是对大病医疗实行救助,主要包括尿毒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苯丙酮尿症(PKU)等重大疾病。救助对象患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2、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大病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标准。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步降低医疗救助起付线,适当提高封顶线。   (三)改进救助方式   城市医疗救助由原来单一的大病医疗救助改变为以大病医疗救助为主、日常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模式,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测算制定。   1、大病医疗救助:城市大病医疗救助取消病种限制,实行住院限额救助,一般控制在本县(市、区)医疗救助金总量的50%。   2、日常医疗救助: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无儿、无女、无生活来源)人员、残重病人员和65以上老人,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核发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证(卡)》,这几类对象日常小病可凭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购药,一般控制在本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40%。   3、临时医疗救助: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城市低保边缘户等,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视情况给予临时医疗救助,一般控制在本县(市、区)医疗救助资金总量的10%。   (四)加强政策衔接,提高医疗救助的整体效应   1、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要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政策措施相衔接,以提高城市医疗救助的整体效应。   2、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商业保险,否则视为挪用,并扣减下年度上级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五)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城市医疗救助的书面材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市、 区)政府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批。民政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核拨补助资金。救助金由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进一步加大政府筹资力度,拓展社会筹资渠道   各级要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款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初根据本地区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 以城市低保对象的5%需要救助,以人平均2000元计算,其中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4:2比例负担的原则,在年初预算中合理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民政部门根据各县(市、区)应负担的配套资金数及到帐情况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否则不予下拨上级资金。   (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从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及其它资金用于城市医疗救助。   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城市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民政、财政、检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各县(市、 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力口的“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牵头研究拟定城市医疗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   理有关规章制度,认真组织实施;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财政部门要研究制订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