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贯彻落实。   泰州市物价局、泰州市财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附: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院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价费[2007]279号 苏财综[2007]66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4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制定的部分诉讼收费标准和加强诉讼收费管理工作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抓紧贯彻落实。   一、部分诉讼收费标准   为体现适度补偿、有利减轻当事人诉讼费负担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我省部分诉讼费项目标准为:   (一)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18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1目有关规定。   (二)侵害人格权案件受理费,每件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二)项第2目有关规定。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8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每件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执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项有关规定。   (五)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受理费,每件80元。   上述收费标准作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期满前2个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财政拨款和诉讼费用收支情况,提出是否调整收费标准的建议,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结合成本监审结果制定正式标准。   二、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备案和收费减免管理   《办法》明确法院有自由裁量权的其他收费项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收费原则和具体执行标准,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法院诉讼收费减免,执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对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   法院诉讼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目录管理。 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在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收费行为的自律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收费,停止执行与之有抵触的收费规定。 实施诉讼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收费依据和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标准不得收费。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收据,收入应全部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监督工作。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对诉讼收费项目、标准及时 办理 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 及注册 等手续。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积极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诉讼收费问题,组织开展诉讼收费试点检查工作,对发现的乱收费行为,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四、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印发 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近日,国务院以第481号令颁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通知》),并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于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对诉讼费用的交纳范围、交纳标准、司法救助等进行了规定,有利于减轻社会诉讼负担。《办法》还正式从法规上明确了价格管理部门对诉讼费用的管理职责,规定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熟悉相关条文,掌握有关政策,进一步做好诉讼收费管理工作。   二、及时研究制定相关诉讼收费标准   《办法》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规定了有幅度的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情况和当事人的承受能力,会同有关于部门在《办法》规定幅度范围内及时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