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 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在银有关单位: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白银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统一协调和组织全市有关行政、司法、金融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的工作,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甘肃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市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白银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广播电视局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市分行的主管领导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根据国家关于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制定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办法和措施; ㈡协调部门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㈢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㈣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先进等活动; ㈤上级机关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联络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白银市中心支行。其主要职责是: ㈠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㈡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㈢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 ㈣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㈤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宣传周活动; ㈥协调解决各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㈦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联席会议为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是联席会议制度的重要形式。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会议。 第八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㈠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做好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㈡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㈢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㈣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㈤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召开联络员会议的建议,并提出相关会议议题; ㈥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以及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㈡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㈢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及时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信息的主要内容为: ㈠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 ㈡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 ㈢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 ㈣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㈤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20万元以上的(见附表3); ㈥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㈦假币跨国、跨省、跨市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或互联网等形式向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