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以“三村”工程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专项安排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二)市级财政分批安排的每个建制村20万元补助资金。   (三)县(区)级财政每个建制村安排不低于10万元的补助资金。   (四)经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整合到新农村建设项目中的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简称“新农村办”下同)共同管理。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下达拨付及核算管理。   “新农村办”主要负责对项目规划的审批、指导和监督乡(镇)、村组织项目实施。   第五条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补助   1、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对农村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为改善农村居住条件的住房改造或新建补助。 3、对节能、环保的沼气等能源替代建设补助。 4、对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补助。 5、对农村广播、电视、通讯、科教等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二)产业发展方面补助 1、发展茶叶、核桃、橡胶等优势农产品种植补助。 2、种草养畜发展优势畜牧业种养殖补助。 3、具有地方性、区域性特色的种植、养殖产业发展补助。 4、传统文化、传统手工艺品、小食品等为特色的旅游文化产业发展补助。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   第七条 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纳入市级专户管理,市财政、市新农村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期分批拨入县级专户;   县(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拨入同级专户;   上级下达和整合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与相关部门下达预算指标,由县(区)财政直接拨入同级专户,纳入县(区)级专户管理。   第八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县(区)级财政报帐制管理。报帐程序和方式参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一)县(区)“新农村办”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县(区)财政局负责报帐业务核算。   (二)新农村建设资金实行预拨项目启动金、报帐回补制度。 项目启动金按项目资金额度50%预拨,其余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及工程质量报帐回补。   第九条 项目资金整合   (一)项目资金整合是指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对中央、省安排我市的部分涉农专项资金,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前提下进行适当调整组合,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二)项目资金整合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以“三村”建设为载体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和实施办法要求,紧紧抓住新农村建设工作重点,以村容村貌整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等十四项具体内容为主线,党政统筹、部门协调,合力攻坚,重点推进。   第十条 项目资金整合办法   (一)项目资金整合要坚持规划先行,项目整合优先的基本原则。各相关建制村、自然村根据市、县(区)批准的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村容村貌整治规划,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步骤;政府相关部门在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能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资金支持额度,据以向上级申报项目资金。以项目整合为前提,实现资金整合目标。   (二)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进行适度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同级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由财政、主管部门与“新农村办”联文下达。   (三)对审批权下放和切块安排的上级专项资金,要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重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整合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经市新农村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批准整合的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市直部门与市“新农村办”联文下达各县(区),列入县(区)级预算支出,由县(区)财政拨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管理。   (二)财政扶贫类资金,仍由“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核算。   第十二条 市级整合下达的上级专项资金,县(区)级不得再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区)财政、“新农村办”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专款到位不及时、挤占挪用专款以及其它违反规定的要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同时,该项目区不再安排其它任何新的项目资金。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乡(镇)要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县(区)级“新农村办”。县(区)级“新农村办”及时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工作总结。   审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县级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项目初验。   县级初验合格后,由县“新农村办”将工作总结、审计结论及初验意见一并上报市“新农村办”,由市新农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终验。 第十六条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公示公告制。由乡(镇)、村组织,以建制村、自然村为单位,对项目规划、上级资金补助、群众筹资、投工投劳进行事前公示;对项目实施结果及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新农村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