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07〕33号 市直有关单位:   《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元月30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黄冈市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配备、更新和处置,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对象: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长助理。   第二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标准:市级副职领导干部(含市长助理)购车经费控制在每辆25万元以内;市级正职领导干部购车经费控制在每辆30万元以内。   第三条 配备公务车辆的审批程序:由市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向市政府提出配备公务车辆的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执行。   第四条 公务车辆的采购程序: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采购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的所在单位,要切实加强车辆管理,制定专门的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驾驶员要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爱护车辆,遵守规定。   第六条 公务车辆的更新:市级领导干部公务车辆同时符合购置时间满5年以上、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两个条件,方可申请更新。   第七条 公务车辆的移交:市级领导干部更新车辆后,原配备的公务车辆必须在新车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交市财政局;市级领导干部调离岗位或退休,所配备的公务车辆必须在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一个月内交市财政局,市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办公室应按时向市财政局办理车辆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转移手续。对收回的车辆原则上予以拍卖,资金缴入国库,需要调剂有关单位使用的,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长审批。   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之间调动的市级领导干部,所配备的车辆可带入调入单位,但调入和调出单位之间应通过市财政局办理固定资产划转手续。   第九条 2003年8月底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副市级以上干部原配备的公务车辆,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副市级以上离休退休干部车辆配备制度的通知》(黄政办发〔2003〕5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如省委、省政府有新的配备车辆规定和标准,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