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07〕29号 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29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黄冈市市直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市直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市直单位及个人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市直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及标准   1、凡参与引进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及对市直税收贡献大小分别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对引进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计奖。   3、对投资现代物流、大型配送中心、旅游开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按项目运营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年度的纳税总额中市直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奖。   4、对引进民营资本投资能源、交通、环保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且形成固定资产额达3000万以上的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额的0.2‰,待项目建成后计奖。   5、对引进来我市注册纳税的总部型贸易企业的个人,由市财政局确定奖励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在原奖励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奖金;引进国内500强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增加3万元奖金。 第二条 奖励办法及奖金来源   7、对工业项目依据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按预奖和终奖两个阶段计发奖金。项目正式开工时,亿元以上工业项目(含亿元)预奖5万元,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项目预奖2万元,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兑奖;其余奖金待项目正式投产见效并纳税后,扣除预奖部分计奖。其它项目年终一次性计发奖金。   8、奖金列入财政预算,遵循“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由项目税收的受益财政出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认定及奖金分配原则   9、对单位或个人引进符合奖励的项目,在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由引资单位或个人以书面材料向市招商局上报明确项目引资单位(个人)、第一引资人及相关引资人。   10、由个人直接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全部奖励给个人;由单位引进成功的项目,奖金由单位分配给相关引资人。 第四条 奖金兑现程序   11、由市财政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审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参加,对项目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及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确认,提出奖励资金专项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12、对奖金核发情况,由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   13、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直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试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