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余府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新余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应对复杂的社会政治、治安形势,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快速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推进和谐平安新余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分为报警系统和监控系统两部分。报警系统是指采用探测器自动获取被保护区域的警情或通过紧急报警装置手动报告警情并将警情传送到接警中心的系统。监控系统是指通过在前端安置摄像头等手段,监控中心对一定范围区域的人和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控制的系统。   第三条 报警系统按照应用目标的重要性分为报警一、二、三级系统。报警一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国计民生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报警二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公共场所;报警三级系统所保护的对象为单位内部、涉及个人生命与财产安全的私人场所。   第四条 监控系统按照覆盖目标的重要性分为监控一、二、三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城区主干道、次干道、治安复杂地段、城区出入口;监控二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易发生治安案件的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治安复杂场所;监控三级系统所监控的目标是重点单位内部的治安关键部位、住宅小区的公共部位。   第二章 建设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报警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党政机关机要部位、金融网点、金库、金店、危险物品仓库、枪械弹药库、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等要害部位。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六条 报警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娱乐场所、网吧、饭店(含宾馆、酒店,下同)、大型商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   第七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报警三级系统:临街重点店面、重点仓库、内部单位的出入口及财务室(资料室、档案室等)、私人住宅区等。建设内容包括报警主机、紧急报警按钮、入侵探测器。   第八条 监控一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市、县(区)两级党政机关四周范围、出入口;   ㈡各出城治安卡口;   ㈢市中心城区内各主要路口;   ㈣城区主干道;   ㈤城区次干道、商业街;   ㈥公共聚集场所;   ㈦治安复杂地段;   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公安监控平台。   第九条 监控二级系统建设范围包括:   ㈠汽车客运站以及货运站的出入口、室外广场及其他重要部位;   ㈡集中存放危险物品、枪械弹药、重要档案、文物、贵重物品场所和馆库(如弹药库、博物馆、档案馆等)的主要出入口以及要害部位;   ㈢广播电台、电视台、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电讯枢纽的重要部位;   ㈣大型商业市场(商业中心、电脑城、大型电器市场、大型百货公司、大型批发市场、超市、大型农贸市场)的室外广场或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㈤三星级以上饭店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㈥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歌舞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的室内和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㈦银行、证券、保险、金店等金融单位的的贵重金属、货币、票据的存放场所,营业厅的内部、门前和其他重要部位;   ㈧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的要害部位;   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   建设内容包括前端视频采集系统(摄像头、云台等)、视频信息传输系统(光端机、连接公安监控平台与监控点的光纤或电缆、宽带上网设备等)、单位内部监控平台。   第十条 鼓励下列单位建设监控三级系统,其建设范围包括:   ㈠党政机关的办公场所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㈡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对外营业厅门前以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㈢加油站、油库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㈣高等及中等专业院校、职业院校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㈤各级中小学、幼儿园的主要出入口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㈥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广场、道路、休闲区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㈦各厂矿、企业的主要出入口、库房、办公区域及其他重要治安监控场所;   ㈧二星级以下饭店的重要部位;   ㈨大中型体育场馆的室外广场、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   ㈩三甲以上医院的主要出入口、停车场、门诊大厅及其他重要部位;   (十一)主要露天公共停车场;   (十二)公园、游乐园的门前广场、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重要部位。   建设内容与第九条第二款相同。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用于城区道路和治安复杂地段社会治安防控目的的报警与监控系统以政府投资、公安机关建设为主,指导发动社会力量、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引导、鼓励各单位、企业、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投资建设报警与监控系统。   第十二条 报警一级系统、监控一级系统和报警二级系统、监控二级系统应与公安机关联网。鼓励报警三级系统、监控三级系统与公安机关或保安服务公司联网。   第十三条 安全防范设施所用产品、设备和材料,其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产品应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市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对技防产品质量实行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应定期检查本辖区内的技防工作,对技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技防工程的建设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和其他有关安全防范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采用无线传输信道的技防产品或工程,应经省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三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技防工程总投资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必须由施工资质为二级以上的施工单位承建。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投标选择施工队伍。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中的技防工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道路监控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路口上所有方向的车辆、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整条机动车道上的双向车辆和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行人;对车辆要求辨清车型、车牌,对自行车、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载)物品;   ㈢能监控整条人行道上的双向自行车、行人以及书报摊、电话亭等目标;要求能辨清人脸和所持(推)物品;能监控所有公交车停车站的车辆、人流;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㈣能监控道路收费站和出城卡口所有车辆的车型、车牌和摩托车驾驶员的人脸;   ㈤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十九条 门口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侧面;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㈢能监控门外50平方米范围的所有目标;   ㈣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条 大型室外广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广场每个角落的车辆、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型、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对广场整体进行全面监控,并能对指定目标进行拉近跟踪监控;   ㈢全天候(白天、黑夜)监控功能。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公交站场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的整体情况;包括车场中的所有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㈡能监控停车场、公交站场出入口的情况,包括进出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对车辆要求能辨清车牌,对行人要求能辨清人脸。   第二十二条 汽车站、大型赛馆室内公共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对车站各安检口、进出通道、大厅、车站站台等部位安装足够的摄像头,能够辨清人脸;   ㈡对大型赛馆的观众台、比赛场地、重要通道安装足够的摄像头,能够辨清人脸。   第二十三条 居民小区、自然村、企业员工生活区等场所监控效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能对区内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监控;   ㈡能监控所有出入人员身体部位的正面;   ㈢能监控所有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   第二十四条 重要企事业机关单位内部监控效果,要求能对内部主要通道、出入口、财务室、机要室、计算机中心等集中存放财务、资料的部位以及重要资料陈列室、物质室、军械室进行监控。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大力宣传城市报警和监控技术系统建设的目的、意义及作用,努力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建设工程按要求推进。市综治委应将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建设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畴,加大考核力度,推动各项建设责任和措施落实。对建设工作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应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开工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将报警与监控系统列入建设内容,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城市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及金库的门前、出入口、大厅等重要部位的监控信号应当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接警与监控平台相联,做到与已接入公安机关的报警信号联动。联网建设与公安机关开展的金融机构技术防范设施验收工作相结合。   第二十八条 鼓励、提倡重要企业、商场、商铺、私人住宅等在完善技防设施后参加财产保险。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㈠、㈡、㈢、㈣、㈤、㈦、㈧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㈥项的,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