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审〔2007〕18号 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 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市场体系,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城市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六条 在不具备法定公开招标投标条件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授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权。 第七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在新闻媒体或者相关交通运输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并提供招标文件。采取邀请招标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期20日前向邀请对象发出邀请投标通知书,并提供招标文件。 招标公告或邀请投标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要求和经营期限; (三)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线路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经营期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格审查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六)投标文件的提交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开标的时间、地点; (八)评分标准;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补充或者更正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条 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是线路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中的投标人。 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参与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必须符合《重庆市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资格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 (三)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三)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四)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 (五)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 (六)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印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交招标人签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的; (三)未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四)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后的。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时间必须和投标截止时间一致。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时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参加,并应当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到场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等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人员; (二)道路运输企业中从事客货运输管理、财务管理或安全管理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三)高等院校或研究机构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从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专家比例不得少于评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派驻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线路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分标准应当包括企业资格条件和经营规模、安全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运行方案、经营方式、服务项目、服务承诺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评分项目和分值设置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近一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并负同等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安全生产现状及保障措施一项为零分。 投标人上一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有的内容和评分项目均计零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必须在严格的保密措施下进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过程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场所必须具有保密条件; (二)只允许评标委员会评委、招标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员参加; (三)参加评标的人员携带的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 (四)评标场所内不设电话机、上网的计算机及其它可对外实施通讯的设施; (五)评标委员会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严禁发生任何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于评标结束后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并提交招标人,评标报告中应载明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的结果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在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人发出《落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候补中标人中得分最高的一个取得中标资格。(一)逾期不签订《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 (二)逾期未办理有关营运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因招标人、招标机构过错导致招标失败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二)不得接受投标人或者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四)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做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五)不得接受投标人拜访;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的规定。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管理权限组织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依法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投标或中标无效的,应当按照候补中标人的得分高低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