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政发[2007]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白山市鼓励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域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现代流通业,促进流通业发展,根据《中共白山市委、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白山发〔2003〕28号),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白山市各类域外投资者,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在白山市建设现代化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企业和新型业态流通业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必须符合白山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第三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征用土地时,政府视情况给予最优惠的土地政策。   第四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征地和拆迁中,凡涉及棚户区改造的,按有关棚户区改造政策执行。   第五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市级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涉及市级权限内的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六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免征1年的企业所得税,连续2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第3年至第5年,奖返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用部分的50%。   第七条 域外投资现代流通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   第八条 到新引进的投资规模6000万元以上的现代流通企业新开办的经营业户,自经营之日起,免收2年的工商管理费。   第九条 对本市现代流通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策的办法给予特殊优惠政策。